1、江宁区东部公交综合停车保养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因 江 宁 区 东 部 公 交 综 合 停 车 保 养 场 建 设 需 要 ,对 江 宁 淳化 街 道 104 国 道 以 南 雍 熙 路 以 西 地 块 实 施 征 收 。根 据 国 务 院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列 (第 590 号 )、南 京 市 国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办 法 (【第 318 号 】令 )、南 京 市 国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办 法 (宁 政 规 字 201712 号 )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征 收 地 块 的 实
2、 际 情 况 ,制 定 征 收 补偿 实 施 方 案 如 下 :一 、征 收 目 的江 宁 东 部 公 交 综 合 停 车 保 养 场 的 建 设 。二 、征 收 范 围东 至 雍 熙 路 ,南 至 至 道 路 ,西 至 乾 德 路 ,北 至 104 国 道 。(具 体 征 收 范 围 以 征 收 红 线 为 准 )。三 、基 本 情 况该 片 区 涉 及 企 业 2 家 ,即 南 京 元 润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南 京宁 志 太 阳 能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该 项 目 需 征 收 企 业 总 建 筑 面 积约 13856.03 平 方 米 (面 积 以 公 示 为 准 )。四 、
3、被 征 收 房 屋 性 质 、面 积 的 认 定1.被 征 收 房 屋 的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原 则 上 按 房 屋 所 有 权 证书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建 房 许 可 证 或 以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批 准文 件 等 合 法 手 续 的 记 载 为 准 。2.对 认 定 为 违 法 建 设 的 ,不 予 补 偿 。五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的 确 定1.由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选 定 的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依 据 房 屋征 收 评 估 办 法 ,评 估 确 定 被 征 收 房 屋 的 价 值 。2.房 屋 装 修 由 评 估 机 构 评
4、 估 后 给 予 补 偿 。六 、征 收 补 偿 方 式被 征 收 人 可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选 择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被 征 收 的 非 住 宅 房 屋 不 符 合 规 划 控 制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产 业发 展 导 向 要 求 的 ,鼓 励 被 征 收 人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方 式 。七 、征 收 补 偿 补 助 标 准非 住 宅 房 屋 设 备 拆 移 有 关 补 助 费 标 准 :(1)固 定 电 话 拆 移 补 助 费 :310 元 /部 ;(2)有 线 电 视 拆 移 补 助 费 :400 元 /户 ;(3)宽 带 网 拆 除 补 助 费 :
5、500 元 /端 口 ;(4)空 调 拆 装 补 助 费 :200 元 /台 ;(5)管 道 煤 气 拆 除 补 助 费 :2800 元 /户 ;(6)热 水 器 拆 除 补 助 费 :2500 元 /台 ;(7)被 征 收 房 屋 的 使 用 人 已 电 增 容 至 8 千 瓦 的 ,补 助 费 :280 元 /户 。4.非 住 宅 设 备 拆 除 、安 装 和 搬 运 费 标 准 :征 收 生 产 用 房时 ,对 设 备 的 拆 除 、安 装 和 搬 运 可 以 给 予 不 超 过 房 地 产 评 估价 格 8%的 设 备 迁 移 费 。征 收 其 他 非 住 宅 房 屋 时 ,可 以 给
6、 予 不 超 过 房 地 产 评 估 价格 4%的 设 备 迁 移 费 。特 殊 设 备 设 施 的 迁 移 费 ,由 征 收 当 事 人 协 商 确 定 ;协 商不 成 的 ,可 以 委 托 专 门 机 构 评 估 确 定 。5.因 征 收 房 屋 造 成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的 补 偿 ,由 征 收 当 事 人协 商 确 定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委 托 已 经 选 定 或 者 确 定 的 评 估机 构 评 估 。无 评 估 依 据 或 评 估 依 据 不 充 分 而 不 宜 采 用 评 估 方式 的 :(1)对 非 住 宅 房 屋 中 的 营 业 用 房 ,房 屋 征 收
7、部 门 给 予 不超 过 房 地 产 评 估 总 额 8%的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补 偿 ;(2)对 非 住 宅 房 屋 中 的 非 营 业 用 房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给 予不 超 过 房 地 产 评 估 总 额 5%的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补 偿 。八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资 金征 收 补 偿 资 金 足 额 到 位 、专 户 存 储 、专 款 专 用 。九 、奖 励 办 法1.提 前 搬 家 奖 励 :在 签 约 期 限 内 按 约 定 办 理 房 屋 交 接 手续 的 ,可 给 予 不 超 过 房 地 产 评 估 总 额 5%的 奖 励 。2.货 币 安 置 奖 励
8、 费 :在 签 约 期 限 内 搬 迁 且 仅 选 择 货 币 补偿 的 ,可 给 予 不 超 过 房 地 产 评 估 总 额 10%的 奖 励 。十 、征 收 实 施 步 骤1、自 发 布 征 收 决 定 后 ,开 展 评 估 机 构 选 定 等 工 作 。房 地产 评 估 机 构 的 选 定 ,由 被 征 收 人 协 商 选 定 ;协 商 不 成 的 ,通过 抽 签 方 式 确 定 。2、由 评 估 机 构 对 被 征 收 范 围 内 房 屋 进 行 评 估 ,征 收 实施 单 位 送 达 评 估 结 果 。3、征 收 签 约 期 限 内 ,由 征 收 实 施 单 位 与 被 征 收 人
9、签 订征 收 补 偿 协 议 。被 征 收 人 在 双 方 协 议 约 定 的 期 限 获 得 补 偿 并完 成 搬 迁 。4、征 收 签 约 期 限 届 满 ,被 征 收 人 未 能 达 成 补 偿 协 议 的 ,由 房 屋 征 收 实 施 单 位 报 请 作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的 江 宁 区 人 民政 府 ,按 照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作 出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并 在房 屋 征 收 范 围 内 予 以 公 告 。十 一 、征 收 实 施 单 位江 宁 区 人 民 政 府 淳 化 街 道 办 事 处 。十 二 、征 收 签 约 期 限 自 征 收 决 定 下 达 之 日 起 的 60 日 内 。十 三 、其 他 事 项1、有 租 赁 关 系 的 ,由 被 征 收 人 与 承 租 人 按 照 租 赁 协 议双 方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2、在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规 定 的 签 约 期 内 未 达 成 签 约 交 房 的被 征 收 人 ,不 享 受 南 京 市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办 法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18 号 】)等 相 关 规 定 的 奖 励 。3、本 方 案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