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坚 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原则,维护国家、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一)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二)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三)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民办高校法人财产的构成民办高校享有法人财
2、产权。民办高校法人财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国家的直接或间接支持、社会捐赠、学生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方面。民办高校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一)举办者对民办高校投入资产包括:1、货币资金投入。举办者对民办高校投入货币资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到民办高校的账户上。2、实物投入。举办者可以以固定资产、材料及其他实物投入到 2 民办高校。举办者将办学前自有的固定资产投入到民办高校必须按历史成本扣除折旧后投入;若需评估,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举办者在办学期间投入民办高校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成本扣除折旧后作为投入。3、土地使用权的
3、投入。举办者将自有的土地使用权投入到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国家无形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举办者将办学前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投入到民办高校,必须按历史成本或按教育用地评估价作投入,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举办者在办学期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入到民办高校必须按成本价作投入。4、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再投入。举办者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可再投入民办高校。5、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符合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的标准和上限要求,并合规、真实。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
4、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二)民办高校接受国家的直接或间接支持投入的资产包括:1、货币资金投入。国家对民办高校投入的货币资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到民办高校的账户上。2、国家用实物对民办高校投入。3、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到民办高校。 3 4、国家对民办高校给予的优惠减免税费。5、国家投入的无形资产。(三)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包括:1、民办高校接受的货币资金捐赠,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到民办高校的账户上。2、民办高校接受的实物。3、民办高校接受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无形资产。(四)民办高校校产的增值部分:1、民办高校的办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
5、家资助的资产,并按照有关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学生奖学金等必需费用。如要求合理回报的,扣除举办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理回报后的余额。2、按照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发展基金。第四条 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界定民办高校存续期间,对其所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民办高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一)举办者对民办高校投入的资产,其资产所有权属于举办者所有。但在民办高校存续期间,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享有使用权。(二)国家对民办高校直接或间接支持投入的资产,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在民办高校存续期间,民办高校对国家投入的资产享有使用权。(三)民办高校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四)民办高校校产的增值部分其产权归民办高校所有,民办高 4 校对校产的增值部分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 民办高校法人财产认定和过户(一)举办者对民办高校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举办者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民办高校,必须通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二)举办者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在年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到民办高校名下。本办法下发前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未过户到民办高校名下的,自
7、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 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理。(三)举办者按法定验资机构或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报告,修改学校章程中有关记载事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和备案。民办高校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章程,到省级民政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和年检。第六条 关于民办高校法人资产管理制度民办高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资产管理,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一)民办高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 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二)民办高校
8、根据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资产管理的 5 规章制度,建立会计明细账及资产登记档案。(三)举办者对民办高校投入的资产,按法定验资机构或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报告中确定的资产,列入举办者的实收资本金,并分别登记,进行管理。(四)民办高校接受国家的直接或间接支持投入的资产,列入民办高校的限定性净资产,并分别登记,进行管理。(五)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资产,按法定验资机构或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报告,列入民办高校的限定性净资产,并分别登记,进行管理。(六)民办高校校产的增值部分,按照本校章程有关规定,提取的发展基金纳入限定性净资产管理。其余纳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管理,并分别登记、建账,进行管理。(七)民
9、办高校决策机构每年年末应对当年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制定下一年资产增减变动计划,编制资产预算。并每年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资产预算情况、资产统计报告。资产预算和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民办高校资产占有、使用、变动、 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明细说明。第七条 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违规行为处罚(一)民办高校或民办高校举办者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法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举办者擅自撤回或抽逃投入民办高校的资产,导致学校不能正常
10、运转; 6 、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资产属于虚假投入;、举办者非法占有、挪用、支配民办高校资产;4、民办高校将学校资产对外投资,从事与教育无关活动的;5、民办高校挪用办学资金,在相关联单位间转移资产、侵占收入、挤 占费用、隐匿资金的。(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有、使用民办高校的校舍、场地、仪器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将办学资金挪作他用,或私吞民办高校财产, 严重影响民办高校教育和工作的正常运转,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民办高校经济损失的,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民办高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合理回报的、不按有关规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本通知所称民办高校是指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江西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