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保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总则根据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2018 年修订) (江经信发2018165 号) ,为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扶持对象: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在“政银保”项目下融资且按期还本付息及缴纳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的企业。第三条 扶持标准对上述扶持对象缴纳的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第四条 申报材料(一) 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项目保费补贴申请表 (简称表 1)(二) 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项目正常还款付息企业清单 (简称表 2,由合作
2、银行提供并盖章公章确认) ;(三) 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项目缴纳保费企业清单 (简称表 3,由合作保险或担保机构提供并盖章公章确认) 。上述材料要求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第五条 办理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审核工作。(一)各合作银行提供上一年度通过“政银保”模式获得贷款并且正常还款付息企业清单,填报表 2 并加盖公章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通过“政银保”模式获得贷款并交纳保费企业清单,填报表 3 并加盖公章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表 1,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四)市工业和信息化
3、局负责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 5 天。(五)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到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程序划拨资金到各市(区)财政局。第六条 申报时间扶持资金申请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发申报通知,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补贴扶持。具体时间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为准。第七条 资金安排每年的扶持资金具体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第八条 资金拨付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做好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到相关企业。第九条 附则(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 2019 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附件: 1. 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项目保费(担保费)补贴申请表2. 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项目正常还款付息企业清单3. 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项目缴纳保费(担保费)企业清单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