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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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室外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第 2 页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又称甲方): 承包人(又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于 年 月 日在发包人所在地 签署本合同。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室外管网工程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给水消防、雨污排水、强弱电路灯监控管网(详见图纸)。1.3.1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

2、施工需要,负责组织本工程的施工、供货、维护、竣工验收、修补、保修和工程服务等工作。1.3.2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等) ,由此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2. 工程的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2.1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范围:图纸所包含的室外管网工程内容。本工程性质为交钥匙承包工程,其中的综合单价均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合格的固定综合单价。 2.2 承包人应做好合同工程范围内的供货、施工、维护、验收、保修、工程服务等工作。具体包括:给排水管网、给水消防管网、强弱电管网、路灯监控管网铺

3、设及配套设施施工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多余土方堆放于发包方厂区内,具体地点由发包方指定,堆放后按发包方要求整平)2.3 发包人专业分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2.4 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关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和甲指乙供材料设备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第 3 页2.5 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发包人供货材料除外) 、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

4、约定执行。3. 合同工期:3.1 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3.2 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3.3 合同总工期共计为 日历天,即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如实际开工日与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不一致时,各节点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3.4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工期不能实现,工期每延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发包方有权另行分包,承包方无权干扰。3.5 除非合同已有其他规定外,承包人不应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不全、民扰、交通困难、现场及周边环境、政府和行业的检查及管理、本项目的庆典和会

5、议及活动等原因为由提出各种形式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4. 质量标准 4.1 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工程要求:双方约定工程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及行业标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给水管材、消防管材(附检测报告)达到国家标准要求;雨污管道、强弱电管网、阀门井、水表井、检查井、消防栓等按照设计要求及规范施工,按照国家规范验收。4.2 承包人在确保发包人及本合同明确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符合国家现行市政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2002 国家标准 JBCP50316-2000 和承包单位承诺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

6、颁发的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承包人承诺并确保消防外管网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4.3 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5. 合同工程量、合同价款及计价结算方式5.1 合同工程量均为暂定,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第 4 页量为准,工程量按照现场实际施工面积调整工程总价。5.2 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对承包人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和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均已在投标报价

7、和合同计价方式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5.3 此报价应包括本工程所确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单价中已包含所有费用(人工、施工人员保险、运输费、水电费、材料、施工现场保护、二次倒运、机器设备、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管理费、利润、税金、总包等施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各单价分析表中没有列出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它所有费用或超出各单价分析表约定比例的所有费用在综合单价中均已经予以考虑,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工程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扣除。5.4 承包方无条件配合发包方其他工程的施工,保障道路畅通,保证发包方材料顺利进出,如因施工而致使其他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承包方须无

8、条件提供免费援助,保障车辆运行。6. 组成合同的文件6.1 组成并约束双方的合同或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3、本合同通用条款4、工程质量保修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6、施工图纸,各项技术要求等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6.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各种工作程序及现场管理规定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的情况除外)或其他要求。如程序本身有错误,承包人应在收到这些程序后的七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接受。7. 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

9、有异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第 5 页8. 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的规定,但承包人不应对下列任一种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8.1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合理预见到的事件;8.2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8.3 承包人在多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8.4 承包人没有有效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等其他承诺,导致的各种影响9、 合同份数及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五份,乙方 二 份;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10、权代表:日期: 日期: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第二章 合同条件合同条件目 录一、 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工期竣工四、 质量与检验第 6 页工程质量五、 安全施工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确认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 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质量保修八、 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索赔争议合同解除A.合同通用条款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B.合同专用条款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1.1 除本合同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合同文件之间的解释顺序为: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如与本合同有异时,应以本合同为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之间出现差异时,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工作第 7 页1.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书面交验。(2) 发包人组织有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对总体图纸的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给承包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1.2 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

12、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1.3 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整。1.4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工作2.1 按照工程常规施工。2.2 承包人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人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与发包人一

13、起办理相应手续。2.3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和直接供货的招投标及开工许可证的申领事宜。2.4 承包人应自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为施工人员和承包人其他人员办理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减少按照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2.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均有义务约束和制止其人员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和本项目的施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发包人和本项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款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进度计划1.

14、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七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1.2 承包人所报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当较为详细、完整并符合发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第 8 页该进度计划应包括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预埋预配时间、配合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始、完(竣)工和验收时间等。此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无论是否已发生变更,承包人均有义务至少应在每个月的 25 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最新的、经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由其审核备案,但对于发包人明确规定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不得擅自更改。1.3 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和监理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承

15、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之日起三日内或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将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予以提交。1.4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应同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本工程细化到每月的资金需求计划以及在整个施工期内预计每月将完成的工程产值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 25 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资金需求和工程月产值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1.5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还应依据现有合同的规定,单独另附一份更为详细、完整、准确的由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退场和配合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 25 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

16、新的上述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1.6 承包人应按时提供月度工程施工计划及报表,该部分计划和报表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施工进度、质量状况,以及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各种材料、设备的用量和消耗等,同时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提供周计划。月计划须于上一月的 25 日前提供下一个月的月计划和上一个月的月度报告;周计划须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1.7 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或监理的书面签收为准,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

17、)或虽提供但不符合合同要求,按人民币 100 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合同责任和义务。投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节点工期及质量标准,如与之相违,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整。第 9 页3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损失,但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

18、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4.工期延误4.1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4.2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及影响等,同时每延误 1 天乙方按 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工期延误超过 15 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完合格工程量下浮 15%结算。4.3 为确

19、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合理调整施工的顺序和工期的安排,承包人不应提出异议。4.4 尽管合同已有其它规定,若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而引发发包人未能如期竣工并投入使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次对承包人的付款审核中考虑是否扣除该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但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将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如果工期的延误是多重原因决定的,应明确各个原因所占的比重,如与发包人有关的原因,每次必须有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否则均与发包人无关。4.5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

20、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需要变更总工期及具体节点工期的,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书面签字确认并加盖三方单位公章后,方可调整变更。如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延误一天,乙方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6 如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可以顺延工期。第 10 页4.7 如果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规定工期超过 15 日(含节点工期延误) ,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5.工程竣工5.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

21、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并清点、移交且一切工程资料交接完成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造成发包人投产时间延误,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逾期不接受承包人移交的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5.2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时,承包人不得因不合理的原因擅自延迟或拒绝工程的验收交付工作。5.3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资料(含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均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另外,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及时向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

22、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承包人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但承包人应有催要义务。四、质量与验收1.工程质量1.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 市政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2002 国家标准 JBCP50316-2000等其他工程涉及的相关规范及规定以满足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合理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1.2 承包人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施工中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同时应根据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补救或返工责任,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1.3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认为有必要先做样板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先做样板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未能按要求先做样板即大面积施工,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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