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我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工作,推进学院国际化进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院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国(境)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二条 为了推进我院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成立“淄博职业学院出国(境)学生选拔小组”(以下简称“选拔小组”),负责交流学生的选拔工作。选拔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学院负责人组成。第三条 国际学院在“选拔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统筹淄博职业学院出国(境)工作。第四条 各系(院、部)分管出国(境)副院长(副主任)兼管出国(境)工作。各系(院、
2、部)指定专门的出国(境)联系人,负责各系(院、部)出国(境)工作的宣传、报名、选拔及学生境外实习就业期间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第三章 选拔第五条 学院每年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学生交流项目及详情及时向全校发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第六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统招专科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可以提出申请:(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二) 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家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流学校的入学要求;(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四)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五)身体健
3、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2(六)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七)已缴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第七条 申请者向所在系(院、部)综合办递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淄博职业学院校际交流学生申请表;(二)中英文简历;(三)外语水平能力证明;(四)出国学习计划书(包括计划准备在国(境)外,学校学习的课程);(五)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六)其它国(境)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第八条 各系(院、部)根据项目具体要求,依据本办法对报名申请学生进行初选,初选结果,经学生导师同意,并通过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签(章)后报国际学院。第九条 国际学院对系(院、部)报来的结果进行审核后,由选拔小组组织面试,依据
4、择优录取的原则选出优秀学生,报请学校批准。第十条 国际学院将选拔学生名单及材料通知国(境)外的相关院校,国(境)外合作院校审核交流学生材料,并将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国际合作部,国际学院通知相关系(院、部)的被录取同学。第四章 派遣第十一条 获得国(境)外院校交流资格的待派遣学生(简称待派遣学生)由国际学院协助办理护照、签证、购买机票,国际学院收取项目费(包括手续邮寄费、材料费、签证办理交通费等),签证费、机票费由学生本人承担。第十二条 待派遣学生须在国际学院的指导下,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办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并及时将材料交国际学院。根据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待派遣学生须与淄博职业学
5、院签署淄博职业学院国际校际交流学生协议书。第十三条 待派遣学生须根据国际学院的通知,及时提供国(境)外交换院校所需要的报名表、申请表及相关身份资料。3第十四条 取得签证后,国际学院与国(境)外院校联系,落实接机、入学、开始学习等工作。第十五条 交流学生国际、国内车旅费、国(境)外生活等费用自理。第十六条 交流学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联系方式通知国际学院和所在系(院、部),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第十七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违反者将取消淄博职业学院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同时将情况上报国家、省、市出入境管
6、理部门及教育管理部门,并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处理。如需延长在国(境)外学习期限,须提前填写留学延期申请表并报国际学院,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继续留学。第十八条 交流学生在结束国(境)外院校的学习后,须在入境两周内按期返校到国际学院报到并提报相关材料,无法按时返校报到者,须提出书面申请,待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九条 交流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经学校同意后,可插入原专业学习。第五章 成绩(学分)互认第二十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应于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交换学校寄至淄博职业学院国际学院,由国际合作部转交相关系(院、部)。交流学生应填写
7、淄博职业学院国际校际交流学生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 ,相关系(院、部)及教务处负责认定。第六章 学籍管理第二十一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我院为其保留学籍。学习期间被国(境)外合作院校开除者,我院不再为其保留其学籍。第七章 其它第二十二条 如果交换项目包含互免住宿费的,我校交流学生还须交纳在我校的住宿费。4第二十三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及学习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均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附件:附件 1:淄博职业学院国际(校际)交流学生申请表附件 2:淄博职业学院留学项目申请表附件 3:淄博职业学院出境项目审批表附件 4:交换生协议书 韩国建阳大学(样本)附件 5:淄博职业学院国际(校际)交流、留学学分互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