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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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泸州市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企事业单位创造、保护、运用和服务,促进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规范和完善泸州市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服务等方面工作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共同按照鼓励创新、科学规划、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基本条件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我市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

2、的实施及其产业化;支持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园区、区域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工作;支持专利文献数据库、专利信息利用系统、专利技术和产品展示交易等服务能力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战略研究及专利预警分析;实施知识产权促进行动,培训专利人才等。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并已开发成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开发、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没有专利纠纷。(五)专利促进类项目需满足上述 1-3 项要求第六条 申报项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

3、给予重点支持:(一)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保护。(二)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与保护。(三)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的企事业单位、园区、区域的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人员、公用经费、基本建设等与所申报项目知识产权(专利)工作无关的方面。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程序: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向当地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申报,经当地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初审后,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报送。(二)申报材料要

4、求: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及附件两部分组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为申请的正式文本,由项目承担单位如实填写,并由推荐部门填写推荐意见。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专利工作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目的、意义,发明创造要点和作用、市场前景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实施准备情况和投资情况,项目验收绩效目标(包括目标的量化、细化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以及附件材料清单等内容。附件为相关证明资料,主要包括:有效专利证明、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产品检查报告、实施许可报告、生产或产品许可证、获奖证书、鉴定报告或该项目列入有关部门计划及获得资金支持情况说明等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5、项目评审和预算下达(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后,共同组织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据此对项目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二)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三)市财政局按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有关区县(园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文件后,应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第十条 项目实施(一)项目单位要按计划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有效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并按相关财会制度规定,设立专账管理,严格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二)项目实施

6、时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如到期不能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办理。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对下达的计划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二条 区县(园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应按规定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推荐和项目申报工作,严格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将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保证项目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并向同级科技知识产权和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配合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验收以批准立项的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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