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清发20152 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企培育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专项资金。高企培育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我市辖区内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按照高新技
2、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粤财高201524 号) 、申请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高企培育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1.对在清远辖区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2 -网上申请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合格上传省科技厅,并打印纸质资料上报省科技厅受理后,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 3 万元人民币;2.对在清远辖区内注册设立的企业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 7 万元人民币;第五条 申请高企培育专项
3、资金补助程序:1.科技局负责高企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申报,企业提供以下资料: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认定或复审的相关申报材料;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证书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科技局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提出高企培育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3.财政局负责审核高企培育专项资金年度安排相关计划,- 3 -并按计划完成资金拨付工作。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补助的相关企业必须将相应的补助资金退回,相关企业 3 年内不得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第七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