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气体劳工安全规则92.06.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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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法規高壓則 起升則 鍋壓則,王天賜0937-221099,相關法規(壹: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前言:高壓氣體之危害案例:日本實驗室SiH4墨西哥天然氣爆炸 死亡400多人英國環己烷旁通管漏洩爆炸事件死亡28人受傷36人 印度 UCL公司異輕酸甲酯(MIC)中毒事件 1754人死亡我國神岡鄉(液化石油氣儲槽洩漏)死傷多人外埔鄉(丙烷儲槽洩漏)死傷多人,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重要內容,涵蓋一般高壓氣體 液化石油氣冷凍用高壓氣體主要章節包括如下,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簡介,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製造安全設施第一節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及第一種製 造設備第二節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第二種製造設備

2、第三節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加氣站第四節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移動式製造設備第五節乙類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施 第六節其他製造設備 第三章供應安全設施第四章儲存安全設施,第五章運輸安全設施第一節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第二節非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第三節導管運輸第六章高壓氣體消費設施第一節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施第二節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設施第三節可燃性氣體等消費設施 第七章冷凍機器第八章設施之其他規定第九章可燃性氣體等之廢棄 第十章安全管理第十一章附則,第一章總則,(具特定狀態之氣體)高壓氣體(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1MPa)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

3、達每平方公分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國際單位已改採用SI系統即壓力由kg/c 改為MPa單位為配合國際化(1MPa=10.2kg/c),常用溫度係指高壓氣體設備之正常運作或操作之溫度一般泛指某一溫度範圍正常運轉溫度或操作時最高溫度低溫設備(正常運轉溫度或操作之最低溫度)不包括異常升溫或反應失控之異常溫度表壓力,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 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 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 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 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四、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

4、十五度時,壓力 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 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氣態氮 氧 二氧化碳,P1=9.9 kg/c(+1.033), T1=25+273T2=35 +273 代入P1/T1= P2/T2P2= ?(-1.033) 10 kg/c, 則為高壓氣體,壓縮乙炔氣。 C2H2,已知 P1=1.8 kg/c, (+1.033) T1=5+273T2=15+273 代入P1/T1= P2/T2 P2= ? (-1.033) 2 kg/c, 則為高壓氣體,P設計壓力= a kg/cV內容積=b 立方公尺P V = a b 0.04,

5、高壓氣體之管理,為規範高壓氣體之運作安全依行政管理上需要及其物理性化學性等區分為特定高壓氣體 可燃性氣體 原料氣體 毒性氣體,B.高壓氣體之管理,01.特定高壓氣體,係指高壓氣體中之壓縮氫氣、壓縮天然氣、液氧、液氨及液氯、液化石油氣。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指設置之特定高壓氣體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適於左列之一或使用導管自其他事業單位導入特定高壓氣體者。一、壓縮氫氣之容積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二、壓縮天然氣之容積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三、液氧之質量在三千公斤以上者。四、液氨之質量在三千公斤以上者。五、液氯之質量在一千公斤以上者。,02.可燃性氣體,係指丙烯晴、丙烯 醛、乙炔、乙醛、氨、一氧化碳、乙

6、烷、乙胺、乙苯、乙烯、氯乙烷、氯甲烷、氯乙烯、環氧乙烷、環氧丙烷、氰化氫、環丙烷、二甲胺、氫、三甲胺、二硫化碳、丁二烯、丁烷、丁烯、丙烷、丙烯、溴甲烷、苯、甲烷、甲胺、二甲醚、硫化氫及其他爆炸下限在百分之十以下或爆炸上限與下限之差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氣體。,03、原料氣體係指前條規定之氣體(可燃性氣體)及氧氣。,04、毒性氣體,係指丙烯晴、丙烯醛、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氯甲烷、氯丁二烯、環氧乙烷、氰化氫、二乙胺、三甲胺、二硫化碳、氟、溴甲烷、苯、光氣、甲胺、硫化氫及其他容許濃度(係指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規定之容許濃度。)在百萬分之二百以下之氣體。,三 高壓氣體相關設施,0

7、1、容器係指純供灌裝高壓氣體之移動式壓力容器。02、灌氣容器,係指灌裝有高壓氣體之容器,而該氣體之質量在灌裝時質量之二分之一以上者。03、殘氣容器,係指灌裝有高壓氣體之容器,而該氣體之質量未滿灌裝時質量之二分之一者。,04、超低溫容器,係指可灌裝攝氏零下五十度以下之液化氣體,並使用絕熱材料被覆,使容器內氣體溫度不致上升至超過常用溫度之容器。05、低溫容器,係指使用絕熱材料被覆或利用冷凍設備冷卻,使容器內氣體溫度不致上升至超過常用溫度,供作灌裝液化氣體之前條以外之容器。,06、 儲槽係指固定於地盤之高壓氣體儲存設備。,07、 可燃性氣體低溫儲槽,係將大氣壓時沸點為攝氏零度以下之可燃性氣體於攝氏零

8、度以下或以該氣體氣相部分之常用壓力於1Kg/c以下液態下儲存,並使用絕熱材料被覆或利用冷凍設備冷卻,使槽內氣體溫度不致上升至常用溫度之儲槽 (LNG等NH3),製造設備用於高壓氣體製造(包括與該製造有關之儲存或導管之輸送)之必要設備(加熱爐計測器電力動力設備翻轉台等),08、氣體設備,係指製造設備(不含與製造有關所用之導管。)中擬製造之高壓氣體之氣體(包括原料氣體。)流通之部分。09、高壓氣體設備,係指氣體設備中有高壓氣體流通之部分。10、處理設備,係指以壓縮、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氣體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11、減壓設備,係指將高壓氣體變換為非高壓氣體之設備。,12、 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

9、之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如左(1)壓縮氣體儲存設備Q = (P+1)V1(2)液化氣體儲存設備W = 0.9V2(3)液化氣體容器:W=V2/C算式中Q: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單位立方公尺)值。P:儲存設備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乙炔氣為攝氏十 五度)時之最高灌裝壓力(單位:每平方公分之公斤 數)值。 V1:儲存設備之內容積(單位:立方公尺)值。W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單位公斤)值。:儲槽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之比重(單位:每公升 之公斤數)值。V2:儲存設備之內容積(單位:公升)值。C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液化氣體容器:W=V2/CC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13、處理能力,係指處理設備或減壓

10、設備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一日可處理之氣體容積(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斤狀態時之容積。)值。,14.冷凍能力,(1)使用離心式壓縮機之製造設備以該壓縮機之原動機額定輸出1.2千瓦(Kw)為1日冷凍能力1公噸(2)使用吸引式冷凍設備以1小時加熱於發生器之入熱量6640仟卡為1日冷凍能力1公噸(3)前述規定者外1日之冷凍能力依R=V/C計算 R= 1日冷凍能力(單位公噸) V=/C,二十一、本規則所稱移動式製造設備,係指可於地盤上移動之製造(含與該製造有關之儲存或導管之輸送。)設備。 二十二、本規則所稱固定式製造設備,係指前條規定之移動式製造設備以外之製造設備。二十三、本規則所

11、稱液化石油氣製造設備如左第一種製造設備係指設有儲槽或導管之固定式製造設備(不含加氣站)。第二種製造設備係指未設有儲槽或導管之固定式製造設備(不含加氣站)。,18、供應設備分第一種供應設備及第二種供應設備第一種供應設備在供應事業場所以灌氣容器或殘氣容器(含儲存設備及導管之輸送。)供應液化石油氣之各該設備。第二種供應設備前款以外之從事供應液化石油氣時之各該設備。,19、加氣站,係指直接將液化石油氣灌裝於固定在使用該氣體為燃料之車輛之容器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20、冷凍機器,係指專供冷凍設備使用之機械,且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三公噸以上者。,21、製造事業單位如,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使用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處理

12、之氣體容積(係指換算成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在每平方公分零公斤時之容積。)一日在30立方公尺以上或一日冷凍能力在20公噸(適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從其規定。)以上之設備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含灌裝於容器;以下均同。)者。 學理與市場冷凍噸之差異乙類製造事業單位: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製造者。但冷凍能力以 3公噸以上者為限。,22、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係指設置之液化石油氣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其質量在三千公斤以上或使用導管自其他事業單位導入液化石油氣者。23、一般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係指前條以外之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高壓氣體安全設施及管理,包括以防止災害發生防止災害擴大作業方法基準自主管理體

13、制等為目的重點如下,(1).事業場所之境界線警戒標示事業場所應有明確之境界線,並於該場所外面設置容易辨識之警戒標示。 六輕 冷凍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不得設置於堆積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物質(以下簡稱危險性物質。)或煙火場所之附近。,33. 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與處理煙火設施間之安全距離自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以可燃性氣體可流通之部分為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除外。)之外面至處理煙火(不含該製造設備內使用之煙火。)之設備,應保持八公尺以上距離或設置防止可燃性氣體自製造設備漏洩時不致流竄至處理煙火之設備之措施。,34. 自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不含供作

14、其他高壓氣體設備之冷卻用冷凍設備。)之外面至其他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以可燃性氣體可流通之部分為限。)應保持五公尺以上距離,與氧氣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以氧氣可流通之部分為限。)應保持十公尺以上距離。但依第八十條之導管設置規定設置之配管,不在此限。,35.自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千公斤以上之可燃性氣體儲槽外面至其他可燃性氣體或氧氣儲槽間應保持一公尺或以該儲槽、其他可燃性氣體儲槽或氧氣儲槽之最大直徑和之四分之一以上較大者之距離。但設有水噴霧裝置或具有同等以上有效防火及滅火能力之設施者,不在此限。36 可燃性氣體儲槽應塗以紅色或在該槽壁上明顯部分以紅字書明該氣體名稱。,(D1+D

15、2)/4,1m取大者 (D1+D3)/4,1m,氧D3,燃D2,燃D1,37. 儲存能力在一千公噸以上之液化可燃性 氣體或液化氧氣儲槽及儲存能力在五公噸以上之液化毒性氣體儲槽或以毒性氣體為冷媒氣體之冷媒設備之承液器內容積在一萬公升以上者之四周,應設置可防止該液化氣體自儲槽漏洩流竄至他處之防液堤。 前項防液堤內側及自其外面十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該儲槽之附屬設備以外之設備。但左列設備,不在此限,一、設置於防液堤內側者,與各該儲槽有關之低溫儲槽之輸液設備、惰性氣體儲槽、水噴霧、撒水裝置(含儲槽外面至防液堤間超過二十公尺時可自防液堤外側操作之滅火設備)、氣體漏洩探測警報設備之感應部、除毒設備之吸引漏洩氣

16、體之部分,照明設備、計測設備、排水設備、配管、配管架臺及上列設備之附屬設備及被認不妨礙安全之設備。,二、設置於防液堤外側者,(一)與該儲槽有關之輸液設備、惰性氣體儲槽、冷凍設備、熱交換器、氣化器、氣體漏洩探測警報設備、除毒設備、照明設備、供防止擴散漏洩氣體而設置之構築物、計測設備、配管、配管架及上列設備之附屬設備。 (二)導管或配管(膨脹接頭以外之部分以距地面在四公尺以上高度者為限。)及其架臺、消防設備、該事業場所設置之通路、具有可承受地盤荷重而埋設於地下之設施。,二、設置於防液堤外側者,(三)除本款前列者外,被認不妨礙安全之設備。儲存毒性氣體之液化氣體儲槽,其前項範圍之距離,應依左列規定一、

17、毒性氣體中可燃性氣體,應保持次表甲所示之距離。二、毒性氣體中前款以外之氣體,應保持次表乙所示之距離。,38. 設置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或冷媒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以製造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者為限。)之廠房,不得因可燃性氣體或冷媒氣體之漏洩致使其滯留於廠內之構造。39. 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氧氣之氣體設備(除高壓氣體設備及空氣取氣口外。)應具氣密之構造。40. 冷凍用高壓氣體之製造設備應具有不因振動、衝擊或腐蝕等致使冷媒氣體漏洩之構造。,41.高壓氣體設備(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經以常用壓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之耐壓試驗及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之

18、氣密試驗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效力之試驗合格者。42.冷媒設備(冷凍設備中,冷媒氣體可流通之部分;以下均同。)應經以最高使用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以最高使用壓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之耐壓試驗或具有同等以上效力之試驗合格者。,43.高壓氣體設備(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具有以常用壓力二倍以上壓力加壓時,不致引起降伏變形之厚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44.氣體設備之材料,應使用足以適應該氣體之種類、性狀、溫度及壓力等諸性質之要求者。45.高壓氣體設備,除配管、泵、壓縮機之部分外,其基礎不得有不均勻沉陷致使該設備發生有害之變形;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

19、之儲槽之支柱(未置支柱之儲槽者為其底座。)應置於同一基礎,並緊密結合。,46.塔(供進行反應、分離、精煉、蒸餾等製程之高壓氣體設備,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尺以上者。)、儲槽(以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公噸以上之儲槽。)、冷凝器(豎式圓胴型者,以胴部長度在五公尺以上者為限。)及承液器(以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者為限。)及支撐各該設備之支持構築物與基礎之結構,應能承受地震影響之耐震構造。47. 高壓氣體設備之可進行溫度變化之反應、分離、精煉、蒸餾、冷卻、冷凝、熱交換及加熱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溫度計,且應採取該設備內溫度超過常用溫度時,可迅使其溫度下降至常用溫度範圍內之措施。,4

20、8. 高壓氣體設備、儲存設備或冷媒設備,應設置適當之壓力表,且應置該設備內壓力超過最高使用壓力時,可迅使其壓力恢復至最高使用壓力以下之安全裝置。49.前條安全裝置(除設置於惰性高壓氣體設備者外。)中之安全閥或破裂板應置釋放管;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於可燃性氣體儲槽者應置於距地面五公尺或距槽頂二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二、設於毒性氣體高壓氣體設備者應置於該氣體之除毒設備內。三、設於其他高壓氣體設備者應置於高過鄰近建築物或工作物之高度,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50.,可燃性氣體低溫儲槽,應採取防止其內壓降低至較外壓為低時不致使該儲

21、槽發生破裂之措施。,51. 以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為冷媒氣體之冷媒設備之承液器及液化氣體儲槽應裝設液面計(氧氣或惰性氣體之超低溫儲槽以外之儲槽,以採用圓型玻璃管以外之液面計為限。);該液面計如為玻璃管液面計者,應有防止該玻璃管不致遭受破損之措施。 連接前項玻璃管液面計與承液器或儲槽(以儲存可燃性氣體及毒性氣體為限。)間之配管,應設置自動及手動式停止閥。,第52條,設置於儲存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儲槽 (不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之配管 (以輸出或接受該氣體之用者為限;包括儲槽與配管之連接部分。) 除依次條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之閥類外,應設二具以上之閥;其一應置於該儲槽之近接處,該閥在輸

22、出或接受氣體以外之期間,應經常關閉。,53 設置於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等之液化氣體儲槽之配管(以輸出或接受液化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用者為限;包括儲槽與配管間之連接部分。),應設置距離該儲槽外側五公尺以上之處可操作之緊急遮斷裝置。但僅用於接受液態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配管者,得以逆止閥代替。,54 可燃性氣體(氨及溴甲烷以外。)之高壓氣體設備或冷媒設備使用之電氣設備,應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56 灌裝壓縮乙炔氣於容器之場所及第七十九條之灌氣容器放置場應設不因火災致使容器發生破裂之撒水裝置。,(一) 級 場 所 設 備 環 境

23、中 已 充 滿 爆 炸 性 氣 ( 液 ) 體 , 該 場 所 已 隨 時 處 於 危 險 狀 態 下 , 只 要 稍 有 微 小 火 花 即 可 能 爆 炸 起 火 , 通 常 此 場 所 盡 可 能 不 使 用 電 氣 設 備 。 若 不 得 不 使 用 , 只 有 EExi 本 質 防 爆 結 構 被 允 許 。(二) 級 場 所 設 備 環 境 中 ,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 爆 炸 性 氣 體 已 具 危 險 性 , 在 修 理 或 維 護 時 之 洩 漏 即 形 成 危 險 的 場 所 謂 之 。(三) 級 場 所 設 備 環 境 中 , 爆 炸 性 氣 ( 液 ) 體 已 被

24、 控 制 住 而 使 用 , 但 若 異 常 撞 擊 破 壞 結 構 , 可 能 使 危 險 氣 ( 液 ) 體 溢 出 而 發 生 危 險 的 場 所 謂 之 。,55自動控制進行反應、分離、精煉、蒸餾等製造設備之控制裝置、依次條、第五十七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設置之撒水裝置、依第六十七條規定設置之消防設備、製造設備之冷卻水泵、緊急照明設備及其他為確保製造安全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設施,應設置不因停電導致該設施失卻安全功能之緊急電源或採取其他輔助措施。,57 設置於地盤上之液化石油氣儲槽及其支柱,應以不燃性絕熱材料被覆等構築之耐熱性構造;或於距離該儲槽及其支柱之外面五公尺以上之處所設置可操作之冷卻

25、用撒水設備或其他冷卻裝置58 放置壓縮機或灌裝壓縮乙炔氣於容器之場所或與第七十九條之灌氣容器放置場間及灌裝該氣體於容器之場所與第七十九條之灌氣容器放置場間,應分設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與此同等以上強度結構之防護牆。,59 壓縮機與使用每平方公分一百公斤以上之壓力灌注壓縮氣體於容器之場所或與第七十九條規定之灌氣容器放置場間,應分設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與此同等以上強度結構之防護牆。60 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中,有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應設可探測該漏洩氣體,且自動發出警報之設備。,61 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氣體漏洩

26、時之防毒措施 一、可適當防止漏洩氣體擴散之裝置。二、應依該氣體毒性、氣體種類、數量及製程,選擇吸收各該毒性氣體之設備及吸收劑。三、防毒面罩及其他防護具,應保管於安全場所,並經常維護於適當狀態。62 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儲槽或此等儲槽以外之儲槽而鄰近於可燃性氣體儲槽或處置可燃性物質之設備之四周及此等之支柱,應採取防止溫升之必要措施。,第 六十九 條 設於製造設備之閥或旋塞及以按鈕方式等操作該閥或旋塞之開閉按鈕等(以下於本條文中簡稱閥之相關裝置。)除依左列規定外,並應採取可使作業人員適當操作之措施 一、在閥之相關裝置應設可明確表示其開閉方向之標示外,如該閥之相關裝置之操作對製造設備在安全上有重大

27、影響者,應設表示其開閉狀況之標示。二、與該閥之相關裝置有關之配管,應於近接該裝置之部位,以容易識別之方法標示該配管內之氣體或其他流體之種類及流動方向。但使用按鈕操作者,不在此限。三、閥之相關裝置之操作對製造設備在安全上有重大影響且不經常使用者,應予加鎖、鉛封或採取其他同等有效之措施。但供緊急使用者,不在此限。四、在閥之相關裝置操作場所,應視該裝置之機能及使用頻率,設置可確實操作該裝置之作業臺。,75 從事氣體設備之修理、清掃等作業(以下簡稱修理等相關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從事修理等相關作業時,應於事前訂定作業計畫,並指定作業負責人,且應於該作業負責人監督下依作業計畫實施作業。 二、從事可

28、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氣體設備之修理等相關作業時,應於事前以不易與其內部氣體設置反應之氣體或液體置換其內部原有之氣體。,三、從事修理等相關作業而認有必要使勞工進入氣體設備內部時,前款置換用氣體或液體應另以空氣再度置換。四、開放氣體設備從事修理等相關作業時,為防範來自其他部分之氣體流入該開放部分,應將該開放部分前後之閥及旋塞予以關閉,且設置盲板等加以阻隔。五、依前款規定關閉之閥或旋塞(以操作按鈕等控制該閥或旋塞之開閉者,為該操作按鈕等。)或盲板,應懸掛禁止操作之標示牌並予以加鎖。六、於修理等相關作業終了後,非經確認該氣體設備已可安全正常動作前,不得供製造作業使用。,76 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

29、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應隨時注意有無沈陷現象,如有沉陷現象時,應視其沉陷程度採取適當因應措施。80.導管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81.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公共具有危險之液化石油氣儲槽應埋設於地盤內。,82. 前條之儲槽,應依左列規定 一、儲槽應設於厚度在三十公分以上混凝土造或具同等以上強度之頂蓋、牆壁及底板構築之儲槽室內,且採取左列之一之措施。但將施有防銹措施之儲槽固定於地盤,且其頂部可耐地盤及地面荷重,得直接埋設於地盤內。 (一)儲槽四周填足乾砂。(二)將儲槽埋設於水中。(三)在儲槽室內強制換氣。二、埋設於地盤內之儲槽,其頂部至少應距離地面六十公分。三、併設二個以上儲槽時,儲槽面間距應在一公尺以上。四、儲槽外應有易辨識之警戒標示。,第七章冷凍機器,193. 冷凍機器之冷媒設備(除一日之冷凍能力未滿二十公噸者外)所使用之容器(除與泵或壓縮機相關者外;以下於本章中簡稱為容器。),其材料應因應該容器之設計壓力(謂該容器可使用之最高壓力而設計之壓力。)、設計溫度(謂該容器可使用之最高或最低之溫度而設計之溫度。)等,採用適當之材料,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實施之超音波探傷檢查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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