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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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湖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 5 号)和原国家 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 201419 号)精神 ,改革完善我省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推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由“ 财政补偿” 向“保险补偿”转变,提高补偿水平和效率,切实保障疫苗受种者的权益,制定本方案。一、保险对象在湖南省范围内所有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二、资金保障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三、招标方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保保险机构)。四、补偿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为补偿对象:- 2 -(一)接种第一类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二)接种第一类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明确为偶合症且受种者死亡的受种者。(三)人民法院裁决补偿的。五、补偿标准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系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者,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分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1.死亡。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

3、金额=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补偿年限。补偿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3 周岁以下(含 3 周岁)死亡的,补偿年限为 5 年;(2)超过 3 周岁的,补偿年限为在死亡补偿的基础年限(5 年)上每增加 1 岁再增加 1 年(不足 1 岁按 1 岁计算),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 20 年。2.残疾。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其一次性经济补- 3 -偿金额=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按照损害程度分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系数为 1.30.2。(1)一级乙等:伤残系数为 1.3。(

4、2)二级甲等:伤残系数为 1.1。(3)二级乙等:伤残系数为 1.0。(4)二级丙等:伤残系数为 0.9。(5)二级丁等:伤残系数为 0.8。(6)三级甲等:伤残系数为 0.6。(7)三级乙等:伤残系数为 0.5。(8)三级丙等:伤残系数为 0.4。(9)三级丁等:伤残系数为 0.3。(10)三级戊等:伤残系数为 0.2。3.其他后果。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由承保保险机构根据受种者就医期间(含其监护人)实际产生的医疗、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

5、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偶合死亡病例救助。对于第一类疫苗受种者死亡,- 4 -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是偶合症的受种者,由承保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给予一次性人道主义救助,具体救助金额依照保险合同执行。六、补偿凭据提供以下凭据之一即可申请补偿。(一)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二)由设区的市级、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法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三)人民法院裁决书。七、补偿流程(一)报案。在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接种单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均可向承保保险机构报案。(二)查勘。承保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在 24 小时内委派专人联系受种者

6、或其监护人,联系接种单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保保险机构应协助受种者及时就医,指导受种者或其监护人配合调查诊断或鉴定工作,并实时追踪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三)调查诊断与鉴定。在受种者治疗终结后,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临床资料(死因不明的须提- 5 -供尸检报告)和预防接种资料。申请受理后,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 30 日内作出调查诊断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60 日),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对损害程度进行分级。对调查诊断结论不服的,收到调查诊断结论 60 日内,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企业向接种单位所在地

7、设区的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法定鉴定机构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法定鉴定机构应在 45 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90 日)。对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服的,收到鉴定结论 15 日内向省级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法定鉴定机构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法定鉴定机构应在45 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90 日)。其他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四)资料审核。承保保险机构应在资料齐备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资料包括:1.相关部门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或人民法

8、院裁决书;2.受种者的身份证明、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受种者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或加盖医疗机构鲜章的复印单据;- 6 -4.受种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补偿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6.与保险补偿相关的其他资料。(五)保险补偿。1.签订补偿协议。承保保险机构根据补偿标准,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测算补偿金额,双方签署补偿协议书。2.补偿支付。承保保险机构依据补偿协议书确定的补偿金额,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并将补偿款一次性汇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在确认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到补偿款后,补偿终结。3.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不同意承保保险机构核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可依法提起诉讼。本方案规定的内容与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和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自 2019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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