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工程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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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工程审批一、法律依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 年 12 月 31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00 号发布 2004 年 7 月 15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72 号修订)第十三条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二、审批范围在市管(国有中型、重点小型和市立项建设的及跨区县的)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工程的建设项目。三、申报材料1.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工程的申请书(原件 1 份)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 1 份);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 份);4

2、.建设项目防洪排涝方案(原件 2 份。四、审批程序1.申请人到水利局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2.水利局受理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3.水利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察,申请人配合;4.水利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评估机构)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议,申请人参加;5.根据现场勘察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申请人(或受委托的机构)对工程方案修改完善,并报技术评估机构复核通过;6.水利局向申请人送达(邮寄)批复文件。五、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审查和报告书修改时间);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审查和报告书修改时间)。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七、联系方式受理地点:东港区烟台路 197 号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联系电话:0633-8717036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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