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节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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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第五条 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违法、违规、违纪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六种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6)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设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对违反校规校纪但达不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批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实施;通报批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提出意见,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决定,并在学院登记备案。 第六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若察看期间有悔改和显著进步表现的,留校察看期满后,

2、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不思过、不悔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并达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第二十一条 严禁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违者,按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不准带入考场的书籍、书包、草稿纸、手机、笔记本、文具盒等东西带进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2、不按指定座位就坐的,给予警告处分;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

3、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计算器内存储数据、使用个人答卷纸或草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9、教务处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违纪行为

4、。(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字样者;5、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各种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6、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8、在答卷上填写

5、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10、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样处理。(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偷窃试卷、偷改考分、作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3、其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在校期间初次作弊的,若认错态度好,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是违反考场纪律者,该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上审核,教务部门批准,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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