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七部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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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为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社区感和幸福指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35 号)、 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224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 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按照“ 政府引 导、业 主决策,市场运作、 财政补助” 原则和老旧住宅小区加装厢式电梯(以下简称“电梯”)为主、

2、发展座椅式、站立式等楼道电梯(以下简称“楼道电梯” )或爬楼机 为辅,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名城名都建设。二、基本原则(一)政府推动,业主决策。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通过财政补助调动业主积极性;按照“谁投资、 谁所有、谁负责” 的要求,尊重业主意愿,让业主主动参与并决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二)试点带动,惠泽民生。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的工作方式,通过试点效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使 2 电梯加装工作真正落地,惠及民生。(三)部门联动,简化审批。各职能部门应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联动,化繁为简,简化电梯加装报批验收程序,真正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电梯加装手续。(

3、四)统筹兼顾,安全第一。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地形成合理可行的电梯加装方案;改造过程中始终要把房屋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五)市场运作,探索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电梯加装项目,引入市场机制,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电梯加装新模式。三、明确责任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幢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 协议书” ;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并经该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 ;以幢或单元为

4、单 位提出申请的,涉及到利害关系业主的,还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业主意见。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电梯生产企业等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组织实施的,申请人应当在“加装电梯协议书” 中附加“ 授权书 ”,明确代理人 权利、责任和 义务。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享有以下 权利:(一)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 3 建部门”)依法提出申请;(二)征求业主意见,和电梯生产、设计、施工等企业签订委托合同;(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四、明确加装条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

5、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既有住宅不纳入或有条件纳入(附件一);(二)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书” ,加装电梯方案经公示且无异议;“加装电梯 协议书” 应 当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意 见:1、增设电梯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预算及资金筹集、分担方案;2、电梯运行(含能耗、保险)、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分担方案;3、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应当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原房屋加装后使用安全是否受到影响,加装是否可靠。五、明确程序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一)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向属地住建部

6、 4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签署的“加装电梯 协议书” 和签署意 见的相关业主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2、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加装电梯设计图纸应当在本住宅小区、本幢、本单元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申请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开异议受理电话。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注明异议协商处理情况和结果。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街道、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二)联合审查。属地住建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规划、特种设

7、备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综合执法、电力等部门发出并联审查意见书(附件二),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联合审查意见书后 5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属地住建部门。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当注明“同意 ”或“不同意”;未表达明确 态度的,属地住建部门可以退回要求重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时间不再延长;相关部门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综合执法部门同时作出“ 同意 ”审查 意见后,属地住建部 门应 当同意加装申请。 5 (三)实施加装。申请人申请加装成功后,可以实行电梯采购,委托开展设计、施工,与相关单位签订

8、委托协议,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和质量保修责任、义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加装电梯安全监督检验。(四)使用登记。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六、明确保障措施(一)实行积极财政补助。遵循“试点带动、稳步推动” 原则,实行财政资金竞争性补助。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加装完成且已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登记的,按每部 20 万元标准予以补助。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补助资金,按市、区各承担 5

9、0%,其余由各地自行负担。2018 年市级财政按试点加装 30 部数量,安排补助资金 300 万元,2019 年以后根据各区上报计划情况再研究相关政策。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或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注册地在宁波的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探索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式和途径,探索发展“ 共享电梯” ;鼓励 选用接力式、快装式、搭积 6 木式“微梯 ”实施加装,完善售后服

10、 务措施,提高售后服 务水平,实现加装维管一体化;电梯生产企业达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 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 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 号) 规定要求的,允 许执行同等的扶持和激励政策。 对实现加装维管一体化的各类投资主体,财政补助资金可以直接拨付给投资主体或电梯生产企业。不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小区,鼓励申请人购置安装楼道电梯或由物业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开展爬楼机预约服务,并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购置数量和价格实行 20%的一次性补助。严格落实电梯所有权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可供选择加装的电梯生产、安装

11、和维护保养企业名录库,督促电梯生产单位落实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责任。(三)完善质量安全措施。实行电梯总承包加装的,电梯总承包企业对加装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地质勘探和加装房屋使用安全可靠性分析,应当优化专项设计,兼顾电梯独立设备基础和毗邻既有建筑基础的特殊性,防止电梯运行后产生不均匀沉降。要充分考虑节能指标和采光因素,优先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工程监理服务方式,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核、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加装电梯建设安装工程质量安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开展土建部分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在桩基础、承台基础等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旁站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完整

12、保存档案,并报物业服 7 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存档。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要高度重视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和既有建筑房屋使用安全影响。支持申请人结合业主需求和实际,实行无障碍改造,满足患病、残疾等各类人群的使用需求。(四)简化优化审批手续。住宅小区加装电梯,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外,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不得影响城市规

13、划实施,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要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实用前提下,其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污水、雨水及供水、供电、管道煤气、通信设施移位等由乡(镇)街道牵头协调,产权人负责移位,不再履行审批程序。(五)提前介入服务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介入申请人申请办理加装电梯事宜,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利害关系业主的工作,支持申请人与其他受影响利害关系人加强沟通协商,取得理解和支持。联合审查意见公示期间,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当会同申请人积极做好有异议利害关系业主的沟通协调工

14、作,缩小分歧,凝聚合力,达成最广泛思想共识。各区县(市)政府有关 8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查、谁负责” 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对加装电梯过程中,电梯加装企业、设计、施工单位及申请人、业主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处理或积极予以协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作用,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氛围,凝聚合力,确保加装电梯工作稳步推进。除单一业主多层住宅或联排叠层别墅申请加装电梯(含楼道电梯)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外,其他可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2017 年 10 月 1 日后加装的电梯按照本意见执行。附件:1、宁波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厢式电梯负面清单2、宁波市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审查意见书(样式)3、宁波电业局申请电梯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9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宁波电业局宁波市通信管理局2017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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