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城市新建居民住宅修建比例新建其他民用建筑修建比例杭州市、宁波市 11% 8%温州市、湖州市、舟山市、台州市10% 7%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9% 6%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8% 5%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7% 4%注:1本标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 年 12月 4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整理。2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3居民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结建面积应当分别计算,其中新建其他民用建筑的,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 2000平方米(不含 2000平方米)的,不需要执行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