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9 年,市政府出台了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在全省率先设立市长质量奖。目前共评选 6 届,先后有 31 家企业、14 名个人获奖。该办法在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如评选过于频繁,奖项数量较多、“含金量 ”低,退出机制不明确等。 为此,市质监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参照 2015 年 9 月颁布实施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今年6 月份出台的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
2、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办法作了修订,形成了现在的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评选规则。办法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评选周期、奖项有效期、奖项设立等评选规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奖项评选周期由一年调整为两年,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 5 家,个人不超过 5 名,压减了获奖名额,提高了奖项的权威性和“含金量” ;明确奖项有效期为每届五年,解决了奖项有效期不确定产生的争议;改变原办法对市长质量奖的分类设置,取消“潍坊市质量管理奖”和“ 潍 坊市质量贡献奖”,统称潍坊市市长质量奖。同时,还对申报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
3、,提高了奖项评定标准,便于将质量意识强、质量管理基础好、经营业绩优的企业挑选出来。 (二)修改了评选组织形式。办法对评选组织模式进行了调整,改变过去单纯从专家库抽取评审员组成评审组的模式,规定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三)改变了奖励方式。参照新修订的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奖励模式,办法规定仅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予以物质奖励,对获奖个人不再进行物质奖励,只颁发证书。 (四)完善了退出机制。针对获奖单位、个人出现问题后退出机制不明确的问题,办法作了详细规定:一是获奖单位和个人获奖期间出现不再符合获奖条件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报告相关情况,退出同届市长质量奖行列并停止获奖宣传活动;二是获奖单位、个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形时,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并且该单位或个人 5 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五)明确了评审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奖项评审过程,保证评审过程公正、公平,办法强化了对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