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保税区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继续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科技创新促进我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在珠海保税区(简称“保税区” )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 (简称“跨境区” )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所缴纳的税款实际入库到保税区,且符合保税区、跨境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珠海保税区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从市下达资金和区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第二章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第三条 鼓励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当年通过省高新技术
2、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区财政奖励 20 万元。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奖励 30 万元;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统计局反馈的当年度企业规模和税务部门反馈的上一年度(指认定年度的上一年,下同)研究开发费用状况给予奖励,标准如下:(1)对当年为规模以上企业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奖励 100万元;(2)对当年为规模以上企业但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未超过 100 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奖励 70 万元;(3)对当年不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但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 100 万元(含
3、100 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奖励70 万元;(4)对当年不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但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奖励 50万元;(5)对当年不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未超过 50 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奖励 30 万元;(6)企业既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区财政奖励额度不重复叠加,对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中已有区财政资助的部分将相应扣除。第五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获批国家、省、市无偿资助类项目给予区级配套扶持,对上级部门明确区级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予以配套扶持;对上级部
4、门未明确区级配套比例的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1)对国家资助额度最高给予 100%的项目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2)对省级资助额度最高给予 70%的项目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3)对市级资助额度最高给予 50%的项目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给予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最多可申请 2 个项目配套扶持,合计可获得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第六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每认定 1 件高新技术产品,区财政资助 1000 元,每年度单个企业最多可奖励 20 件高新技术产品。第三章 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发展第七条
5、 扶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初次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区财政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扶持资金,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级次的新型研发机构扶持资金;对初次获得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区财政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的扶持资金,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级次的重点实验室扶持资金;对初次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运行补助资金的公共平台,区财政给予 50 万元的扶持资金,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第八条 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研发机构。对企业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除获得国家、省、市级承担的扶持资金外,区财政分别给
6、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扶持资金;如果企业已拥有同一级次的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则每新增一个按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再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资金扶持。第九条 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对首次通过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按市级资助额度最高给予 70%的项目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首次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按市级资助额度最高给予 50%的项目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一家建站单位只能以省级或市级院士工作站名义享受一次建站经费资助。第四章 促进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提升第十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对税务部门核
7、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企业,按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最高 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补助 200 万元。第十一条 扶持知识产权企业规范建设。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 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且获得认证后 6 个月内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 3 件及以上的,区财政给予 5 万元扶持资金。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区财政每件给予 7000 元的扶持资金,但不与市级资金重叠执行。第五章 加强企业信息能力的提升与运用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发展。企业通过国家或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
8、系贯标试点,区财政奖励 10 万元。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区财政奖励 30 万元。以上扶持不与国家、省、市同类政策中需由本区财政配套或承担的部分叠加执行。第十四条 支持新兴业态发展。支持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区财政按照市级资助额度最高给予 50%的项目配套扶持,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第十五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标杆示范项目建设,对企业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评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标杆示范项目,区财政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的扶持资金。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 。 对成功申领并兑现
9、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的企业,每年度按服务券实际兑现额度的 30%进行配套扶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区统筹发展局每年对外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资料;经区统筹发展局会同区相关业务局室进行初审后,上报区管委会批准,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区统筹发展局、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拨付手续。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企业可对本企业组织申报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工作中贡献显著的部门及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收回财政资金,并在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列入黑名单,今后三年内不接受其申报区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由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所资助的企业(项目)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时间,从 2018 年 1 月1 日算起。原珠海保税区促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珠保办2018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