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1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2.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9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3.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 132 号)第三章在站服务第一节生活服务第二十一条: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管理机构应
2、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成年女性携带 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第二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第二十六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
3、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第二十七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4.民政部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民发2014132 号)第五十条:对年满 16 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天。二、承办机构亳州市救助管理站三、服务对象亳州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四、申请条件经救助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甄别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理入站手续。五、申报材料求助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1.填写求助登记表 。2.提供在站生活服务,并告知救助对象应当遵守依据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机构各项内部管理规定。3.需要托养安置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办理符合相关规定的托养服务手续。七、办理时限即办。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亳州市救助管理站:0558-5119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