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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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认 识 铜 陵,铜陵市位于安徽省中南部、长江中下游南岸,安徽省的中心地域,1956年建市,现辖一县三区、 一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三个省级开发区,面积1113平方公里,人口74万。 铜陵资源丰富。被誉为“八宝之地”,现已探明的铜、金、银、硫、铁、石灰石及与之伴生的各类稀有金属30余种,其中铜、硫、石灰石储量居华东乃至全国之首。盛产丹皮、明党参等名贵中药材及蚕桑、苎麻、生姜等农副产品。 铜陵临江含湖依山,区位优越。位居长三角经济圈和武汉经济圈的交汇中心,沪蓉

2、、京台交通大动脉在此形成“十”字交汇。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是八百里皖江第一桥。沪铜铁路已建成运行,宁安城际铁路京福高铁暨铜陵长江公铁大桥正在建设之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九华山机场距铜陵只有20多公 里,皖中南交通枢纽地位日益凸显。,认 识 铜 陵,工业基础厚实。经过多年的发展,铜陵成为全国最大的电解铜生产基地、全国重要的硫磷化工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电子材料产业基地、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泥生产基地,拥有包括铜陵有色、三 佳科技、铜峰电子、精达股份、六国化工、安纳达钛业等6家上市公司。铜加工、化工、电子等主导产业呈集聚发展态势。近几年来,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型城市转型,正在积极培育装备 制造业、节能

3、环保、新材料、光电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化率达67.6%,居安徽省前列。入列全 国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试点市、知识产权试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市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 验区,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重要成员、全省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安徽首个入驻商务部产业转移促进中心(上海基地)的城市,2013年还被正式批准为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市。 水运资源比较发达 。内河航道110公里,其中:长江黄金水道流经铜陵68公里,辖区内还有顺安河、 青通河、黄浒河三条河流,其中顺安河、青通河为季节性通航河流。目前顺安河全38.7KM, 芜铜公路顺安河大桥以下11.7KM可通航。(青通河和黄浒河为界河,

4、青通河12公里;黄浒河18公里)拥有对外轮开放的一类口岸,已开通对台直航。由于拥有铜陵有色、海螺、六国化工等国有大型企业,铜陵水运货源充足。同时水路运输运量大、运价低、能耗小、污染少和占地少的独特优势,让水运成为本市丰富的有色金属矿石、化工、建材等产品外运的主通道,对我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水运发展概况,一、水运市场运力变化情况 至2014年3月底,我市实有营运船舶525艘(不含乡镇客渡船及其他非营运船舶),62.2万载重吨,平均1184.76载重吨/艘,位列全省倒数第3位,沿江五市末位,是芜湖的十分之一,池洲的60%。2014年1季度共新增营运船舶7艘,36822载重吨,

5、分别比2013年底增长1.35%和6.29%,单船平均载重吨增幅为4.87%。 船舶运力结构单一,除部分危化品运输船舶外,其余均为普通干散货船。按船舶数计算,危化品运输船舶仅占6%,普通干散货船所占比例达94%。,水运发展概况,二、辖区内水运经济运行情况综述我市主要货种为水泥、非金属矿石、矿建材料、煤炭及其制品、化工原料以及金属矿石等,辖区内2013年完成港口吞吐量5904万吨,位列全省第3位,集装箱吞吐量2万标箱(TEU)。2014年计划完成港口吞吐量7000万吨,集装箱3万标箱(TEU)。1季度,全市共完成港口吞吐量1102.80万吨,占年计划7000万吨的15.75%,比去年的1397.

6、28万吨,减少了21%;其中港口发运量完成770.57万吨,比2013年同期的1113.26万吨,下降了30.78%;进港332.23万吨,比2013年的284.02万吨增长了16.97%;集装箱吞吐量为5106(TEU),同比,增长31.09%。水路运输货运量为492万吨,货物周转量为216176万吨公里。,水运发展概况,三、辖区内水运企业基本情况至2014年3月底,我市共有水运企业43家,其中普货企业40家,专业危化品运输企业1家,危化品及普货运输兼营企业2家,具有兼营沿海经营资质的水运企业仅1家。具有10万载重吨及以上运力的水运企业1家,5万载重吨及以上运力的水运企业3家;2至3万载重吨

7、运力的水运企业4家,1万以上2万载重吨以下的水运企业6家,1万载重吨及以下的水运企业达26家,暂无运力的企业3家。由此可见,我市10万载重吨运力及以上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2.3%,10载重吨以下、5万载重吨以上运力的水运企业占6.98%,1万载重吨以上、3万载重吨以下企业也仅占23.26%,而1万载重吨以下的企业就占到了60.47%。,水运发展概况,四、我局支持水运企业加快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目前,我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战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省份近年来已出台的相关政策,通过召开水运企业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已拿出关于加快铜陵市港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初步意见稿,征

8、求相关部门、县区政府意见进一步完善。同时我们还通过宣传,进一步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一方面,积极促进浦发银行、徽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企业开展船舶贷款业务,通过组织水运企业上门对接、参加金融超市等活动,努力搭建融资平台,不断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另一方面,我们还派员专程奔赴扬州等地开展运力吸储活动,并不断通过相关业务往来,加大与外地水运企业联系,鼓励他们进驻我市。,水运发展概况,港口基础设施日臻完善。铜陵港口岸线包括长江岸线和支流岸线。长江岸线从大通青通河口至铜陵县永丰复兴圩旭,全长64.60公里(不包括洲岛岸线),其中南岸59.9公里,北岸4.7公里;支流岸线主要有顺安河和青通河岸线。长

9、江深水岸线28.7公里(1000吨级以上),其中可建设大型码头(5000-10000吨级)的岸线长15.9公里,建设 中型码头(3000-5000吨级)的岸线4.5公里,建设中小型码头(1000-3000吨级)的岸线 8.3公里。目前,已使用岸线长14.7公里。其中已建设大型码头使用岸线1400米,泊位7个;已建设中型码头使用岸线3400米,泊位26个;已建设中小型码头使用岸线长8200米,泊位43个;已建设1000吨级以下泊位使用岸线1700米,泊位22个。全港年设计综合通过能力已达4836万吨。,现阶段水路运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10、国家赔偿法、公司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三、部门规章: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 2 号 )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 3号 )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4、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

11、7 年第 6 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四、规范性文件: 1、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水字2008146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8号,2011年10月8号) 3、关于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77号) 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水字

12、2011199号) 6、关于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通告 (长江航务管理局2012年4月10日发布) 7、安徽省水路运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皖港航运2010101号。 2010年3月29日印发) 8、安徽省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12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13、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

14、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15、。,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

16、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

17、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

18、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

19、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

20、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 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21、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分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结果作出。 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

22、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

23、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 已取得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在满足航行条件的情况下,凭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内河运输。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

24、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船押运货物的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

25、种类。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二十六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开航后发现旅客随船携带有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妥善处理,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

26、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

27、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三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三十一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 (二)正确使用相关

28、设施、设备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三十二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 第三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

29、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

30、质。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连续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 (一)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拟使用的外籍船舶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事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限、停靠港口。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

31、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

32、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四十二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对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

33、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形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自有船舶运力。,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

34、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对经营者给予提示性警告。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船舶营业运输证查验处理衔接工作,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水路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

35、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四十八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

36、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第

37、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固定港口之间按照预定的船期向公众提供旅客、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 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38、特别行政区,以及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内地港口之间的运输,在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大陆港口之间的运输,参照适用本规定关于外国籍船舶的有关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以(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以交水发1998107号文修改、 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1990年第22号公布、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7号修改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同时废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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