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残疾评定需提供病历资料明细(听力类)致残类型 致残原因 需提供资料 申请条件先天性 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需在评定医院进行相关仪器检查 年龄 6 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中毒性 使用某些药物治疗或人体接触某些化学制剂所引起的听神经系统的中毒性损害噪声性 由于长期置于噪声环境或突然爆震引起的听力受损导致的听力残疾退行性由于年龄增长因素使听觉器官衰老、退变而出现的双耳对称性、缓慢进行性的感音神经性听力减退疾病性 由中耳炎或其他疾病引起听力受损导致的听力残疾1.门诊治疗患者需提供既往在二级以上医院门诊治疗病历。2.住院及手术患者需提供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住院或手术期间进行过相关检查的,需提供相关检查结果原件。1.门诊患者自患病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残疾评定。2.住院患者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残疾评定。3.手术患者手术一年后方可申请残疾评定。4.年龄在 60岁及以上的不需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注:1.申请同一类别的残疾重新评定,需在取得残疾人证一年以后方可再次提出,并需提供新的就诊病历资料。2.申请人提供的住院病历,需加盖就诊医院门诊办公室、病案室等的红色印章。3.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病历资料、检查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病情的,评定医师可要求申请人在医院进行相关检查。4.除先天类申请人外,其他类型申请人在申请残疾评定时,原则上都需提供相应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