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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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福建省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 规范我省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建设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 乡社区综合服务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是指从省级财 政安排,用于支持城乡社区治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大厅、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依托社区服务站实施“三社联动”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划、统筹分配、以奖代补、绩效挂钩” 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安全和规范。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民

2、政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省民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2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

3、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站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公开、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管理等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资金具体使用,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统筹安排使用建设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站的新建配建、改建扩建、购置租赁、修葺修缮及办公设备购置等;(二)开展城乡社区治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星级创建;(三)实施“三社联动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 设。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主要参考因素有各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建设补助资金支出

4、绩效、财政分档补助比例、次年计划实施项目组成情况等。补助资金分配公式为:某设区市(区)补助资金=待分配3资金(该设区市(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该设区市(区)财力系数该设区市(区)次年计划实施项目数)/(各设区市(区)城乡社区 综合服务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各设区市(区)财力系数各设区市(区)次年计划实施项目数)第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现星级创建质量和新增综合服务站数量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综合服务站星级创建建设和三社联动孵化基地建设成效。省民政厅每年设定绩效评价指标,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隶属关系,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建设的财政事权为地方,省级补助资金主要发挥引导

5、和撬动作用。对落实城乡综合服务站建设工作力度大,以及星级创建建设和三社联动孵化基地建设成效较好的地区,省级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建设补助专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倾斜支持,加强正向激励。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一)各设区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9 月底前,向省民政厅、财政厅上报本年度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城乡社区星级创建、实施“三社 联动”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等情况,并提出次年相关工作安排;(二)省民政厅应当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按规定的时限和比例,在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前,对当年度各地工作情况及次年工作计划审核后,形成次年度拟安排资金方案,并及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6、以便确保按照对下转移4支付预算执行管理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后,省民政厅将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确保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地。各设区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第十条 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的,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按要求调整、修改。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民政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

7、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社区“ 三公” 经费支出,禁止 用于街道(乡镇)工作支出,禁止用于非社区治理项目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5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018-2020 年。 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闽财社20145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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