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类网站著作权保护的权与责.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3490304 上传时间:2019-05-3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分享类网站著作权保护的权与责.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分享类网站著作权保护的权与责.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分享类网站著作权保护的权与责.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分享类网站著作权保护的权与责.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分享类网站著作权保护的权与责.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分享类网站著作权保护的权与责百度文库、优酷网等分享类网站提供用户上传功能,实现了用户之间资源共享的互动,极大地丰富了网站内容,形成了海量的信息资源,便利了互联网信息传播,充分体现了互联网共享、便利的特点。但是,共享、免费的商业模式与著作权的授权使用和有偿使用的著作权理念产生了冲突。 事实上,在信息网络传播中,为了规避著作权侵权责任,减少购买著作权开支,降低运营成本,有部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假冒用户上传内容,假冒第三方提供内容,假冒用户上传链接的现象并不鲜见,例如,对于权利人公开声明禁止侵权的热映中的电影电视剧、畅销书等作品。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假冒用户名义上传侵权作品或者放纵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

2、故意或恶意侵权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查处。如果其恶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已违反刑法二百一十七条等规定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要件的,应当移送司法部门追究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需要行政许可吗? 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体现在政府通过公共管理的行政手段对涉及公共秩序、公平竞争、公共安全等与公共利害关2系密切的特定行为的行政规制。对从事特定内容传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行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互联网经营秩序,保护互联网文化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等,其核心目标是履行政府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职责。当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各内容主管

3、部门的职责,并且在各类法规、规章中有明确体现。部门规章是政府主管部门为维护公共利益,通过设定行政许可等公共管理的手段规制著作权传播的公共秩序。 近年来,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版权和内容主管部门均逐步加强对著作权传播的主动监管工作,通过行政许可等方式快速、有效地构建政府保护互联网著作权的管理机制。行政许可既可以规范内容管理,维护经营秩序,保护用户权益,也可以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形成政府各部门共同保护知识产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需要主动审核吗? 目前,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于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审核内容已有明确的行政规制,但是否对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情况主动审核仍有争议

4、。在实践中,所有提供分享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提供论坛、博客、SNS 社区等服务的网络信息提供者都需要制定内容审查制度,确保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内容合规。 与此相矛盾的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传播作品的著作3权情况主动审核呢?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增加了用户侵权的风险,损害公共利益,政府可以通过行政规制的手段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相应的措施防止用户的侵权行为。对于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来说,例如视听点播类网站主动审核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情况是难以推卸的义务。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中的“红旗标准”值得我们借鉴。 对于通过编辑、集成等方式,设定影视剧栏目,提供影视剧榜单或内容等服务的 I

5、CP 来说,主动审核传播的著作权情况应属于明知或应知范畴。同样,对于通过编辑、集成等方式,设定文学栏目,提供文学作品榜单或内容等服务的,以及用户自行上传完整内容的文学作品等行为的,ICP 也应主动审核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情况。另外,对于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行为,依靠传播他人作品获得广告收益或通过点播、下载他人作品收费,其更应当主动审核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情况。当然,对于分享类网站来说,未设定特定栏目和推广榜单,未完整传播权利人作品内容或只提供片段作品内容,也未从传播作品直接获利,且从理性人的角度看很难从海量内容中发现侵权作品的行为可以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同时,对于只提

6、供存储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 ISP 如果涉及为提供侵权作品的网络信息服务商提供接入服务,也可以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即履行通知删除的被动审核义务。 另外,建立著作权信息公示平台将有助于推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主动审核的义务。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如果能够建4立完整的著作权信息公示平台,对保护著作权的主动审核工作将会有较大帮助,可以有效认定是否明知或应知权利人信息,区分主观故意侵权或过失侵权的责任。近期,由上海市版权局与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指导,上海市互联网版权协会组织上海著名的互联网视听、互联网文学、互联网游戏、互联网接入企业率先在国内发起并共同签署互联网行业版权保护自律

7、公约,建立互联网著作权信息公示平台。如果权利人的电影、电视剧、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信息在公示平台公布,对所有在上海市合法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和互联网出版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来说,主动审核公示平台内作品的著作权情况将是应尽的义务。如果明知或应知公示平台内作品的著作权利人信息而侵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视其为故意或恶意侵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承担著作权行政执法职能的文化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在不同的行政法规中含义不同。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指互联网业务提供者或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 ISP,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互联网内容提供者 ICP;狭义的网络服务提

8、供者,指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 ISP。上述差异导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有很大不同。 首先,接入和传输通道服务当然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不能仅以他人使用接入和传输通道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推定接入网络服务提供5者具有主观过错。其次,仅仅提供接入和传输通道,与电话运营商提供电话线路没有实质区别,其一般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接入服务商来说,大量的接入网站以及托管的服务器使其根本无法一一确定服务器中的内容是否侵权。因此,如果接入商提供接人和托管存储空间中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可以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避

9、风港”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网络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来说,如果其提供博客、微博、论坛等分享类业务,那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既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者,也是信息发布平台,综合了网络内容提供和存储空间的功能。比如,专业的分享类美剧论坛、韩剧论坛等影视剧论坛,其主观上有放纵传播侵权作品的故意,客观上提供传播侵权作品的发布平台,扩大了侵权结果,如果对影视剧论坛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会造成对著作权法立法精神的曲解,也违背了“避风港”原则的真正目的。因此,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对 ICP 适用“避风港”原则应严格控制,适用“避风港”原则是例外,不适用是普遍;对于 ISP 来说,适用是普遍,不适用“避风港”原则是例外。在分享类网站具体的著作权行政执法中,如果其明知或应知向公众传播了侵权作品,主观上有放纵传播侵权作品的故意,客观上提供了传播侵权作品的发布平台,扩大了侵权结6果,则事实上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