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承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结合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 ,是指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完整地掌握某项目
2、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二)在某项目领域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已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二)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三)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四)专职从事非物质
3、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在职公务人员。申报推荐第六条 认定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经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 规定程序。2第七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或省级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由符合条件的公民向该项目的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保护单位推荐至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经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后,逐级上报到福建省文化厅。申请人属于省级直属单位的,由省级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
4、核、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后,报送福建省文化厅。第八条 申报和推荐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二)申请人在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该项目的经历、业绩;(三)申请人与同一地区、同一辈分其他传承人之间的不同技艺特点、特色和个人成就;(四)申请人拥有该遗产项目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实物照片等;(五)申请人传承计划和实施办法;(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七)由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评
5、审认定第九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与认定,坚持科学、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项目的科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注重项目流传和影响的范围,不作地域上的平衡。第十条 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审论证,经福建省文化厅审议并面向社会公示后,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论证,由福建省文化厅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承担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3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福
6、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名单。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需遵循如下原则:(一)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宁缺勿滥、公正合理,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三)注重项目的传承谱系和历史联系。师辈尚存且仍然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坚持师辈优先的顺序。第十四条 福建省文化厅审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对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名单进行社会公示。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由福
7、建省文化厅召开专家评审组负责人会议,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复议。需要修改补充公示的,应对修改补充部分再进行社会公示。第十六条 由福建省文化厅将专家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和传承人建议名单报送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管 理第十七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工作,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继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建设、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活动采取分类指导方式。积极鼓励自我造血能力较强、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市场规模的项目在保护和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合理利用并发展相关产业。其代表性传承人
8、应在发展产业的过程中,认真履行传承义务,落实传承计划。积极扶持尚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但市场狭小,发展前景不容乐观的项目完整保护历史资料和表现形态。其代表性传承人应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以项目资助的方式对其传承活动进行扶持。抢救和保护濒临失传危险的项目。其代表性传承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政府挖掘并记录、整理和保护该项目的传统特色、表现形态、历史资料。各级人民政府应以项目资助的方式,对这方面的工作进行扶持,同时对生活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4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 资助和管理工作。对其所从事的有重大意义的传承活动或项目,政府要给
9、予政策指导,并在 经费上给予扶持,特别是对因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传承活动的代表性传承人,要给予重点扶持。(一)提供传习活动场所和必要的物质条件,鼓励传承人从事传承传习活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发动和吸引传承人参加各类文化活动,支持他们按师承方式选择和培养新的传人,保护他们依法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研究等活动;(二)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掌握并需要保密的工艺技术,依法实施保护。禁止经营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和实物。(三)各地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中,要注意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10、积极性和创造性,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为 当地的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四)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宣传,以扩大他们的社会影响,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五)对生活上有困难的传承人,要给予适当资助并提供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六)要积极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 传播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资料,建立本区域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第二十条 福建省文化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费用,资助福建省非物
11、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从事下列传习活动或特困生活补贴:(一)整理、记录、出版有关项目的技艺资料;(二)授徒传艺、培训讲习;(三)展演、展示和学术交流;(四)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事项;(五)年收入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生活保障线,生活困难的传承人。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项目资助的,应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项目的传承活动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5(一)申请人传承简历、目前的工作与生活情况介绍;(二)申请项目的状况说明;(三)从事该项目传承的具体目标任务;(四)完成任务的方法、途径、步骤、必要条件和详细的经费预算;(五)达到预期目标的成果体现形式和
12、考核方法;(六)申请资助的经费数额,当地政府资助情况;(七)转让成果的意向性价格;(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资助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福建省文化厅;(二)福建省文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各地报送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资助的材料,论证资助项目传承活动方案,提出经费资助意见,经福建省文化厅审核后报请省级财政安排;(三)福建省文化厅与受资助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签订资助项目协议,填写资助项目任务书,明确传承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成果形式、资助数 额和权
13、利义务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根据协议的目标任务及资助数额,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一)按照协议的资助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传承任务;(二)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当地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供完整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三)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四)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的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五)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 讨、交流等活动;(六)按规定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按资助协
14、议书的内容对受资助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资助项目任务书要求的传承任务,将中止协议,停止资助。第二十六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6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授予原传承人荣誉称号;怠于履行传承义务,不愿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取消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剥夺公民权利的,应取消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附 则第二十七条 鉴于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原先使用的“民族民间 文化” 已统 一更改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本 暂行办法使用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 概念等同于 福建省民族民 间文化保护条例的“民族民间文化”概念,并遵循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全省施行,由福建省文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