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河州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48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在红河州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
2、、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众创空间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型众创空间。第三条 红河州科技局负责全州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工作。委托红河州科技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组织协调、政策落实、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红河州综合保税区、红河州工业园区、州科技局、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园区负责本地区州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推荐工作。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五条 申请认定红河州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当是红河州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 200 平方米以上(含 200 平方米),入驻 10 个(含 10
3、 个)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 1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三)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 3 年服务,其中第一年提供免费入驻服务(包括免租金、免互联网费用等),第二年按市价的 30%收取租金,第三年按市价的 50%收取租金。(四)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
4、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 5 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六)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内容丰富,计划合理。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审查、成果申报、国际合作、培训辅导、技术转移、成果孵化、翻译、沟通交流等创新创业服务,通过一站式窗口、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七)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专业型众创空间,应具备固定的活动场所、必要的服务条件,突出特色和效果。第六条
5、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一)红河州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 1)。(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三)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编写提纲见附件 2)。(四)年度工作计划。(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七条 红河州科技管理服务中心常年受理红河州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经州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审定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红河州科技局颁发“红科 xxx 众创空间”牌匾。众创空间发展基础较好的,可构建众创空间联盟、众创空间聚集区。第八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应接受工商、税务、人
6、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科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 扶持措施第九条 财政引导。协调州级有关部门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就业资金优先支持红河州众创空间发展。第十条 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红河州众创空间。引导和鼓励红河州众创空间的企业在股权众筹平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第十一条 服务提升。帮助红河州众创空间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拓展红河州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对红河州众创空间开展的科技服务活动提供帮助、指导和宣传。第十二条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析测试平台、科技情报信息、大型仪器
7、协作共用网等科技创新载体优先对红河州众创空间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第十三条 人才扶持。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红河州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重点发挥创业导师库作用,为红河州众创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 红河州科技管理服务中心作为众创空间的管理服务机构,对于众创空间中发展成熟的企业、创业团队,为其在对应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优先提供合适办公场所继续加速孵化产业化,并协助其办理地址变更,迁出众创空间等手续。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每年根据红河州众创空间的创业承载能力、支撑服务能力、社会协作能力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根据量化打分考核排序,给予政策性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红河州众创空间称号。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