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司社会责任剖析摘 要:公司社会责任最早由西方学者提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范筹,并于公司法第五条将其和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等并列,容易造成司法机构及当事人理解上的的混乱。本文针对这种情况从法理学的角度,公司实务的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剖析,针对相关概念界定不清的现状提出了疑问,并给出了可能的解决问题的路径 关键词:法律规范;社会责任;限制性的解释;鼓励功能? 中图分类号: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1-0151-01? 一、问题的提出 ?笠瞪缁嵩鹑问怯?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1924 年最早提出了的,事
2、实上,从 1924 年谢尔顿提出这个概念,公司社会责任就更多的在公司经营实务领域被研究,而不是法律的问题被讨论。只是近年来随着公众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较强烈才被立法者关注。这里我们要提出的是,作为一个舶来品的公司社会责任,其在现时中国国情下是否可以被良好的实现?是中国目前还不具备相应的土壤抑或是本身的立法逻辑性上存在问题? 2?唬?理考量 ?年来,公司的社会责任被屡次提出,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在它的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这里将社会责任与遵守法律并列,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帝
3、王条款,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是法定义务,但社会责任与其并列就容易给人造成强制性义务的错觉,即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当然这里可以做不同解释,但是从立法技术上考虑如此规定确有弊端。 ?暾?的法律规范都一般包括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其中制裁是指主体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部分。之所以规定制裁的部分,就是为了保护主体权利而惩罚违法者。从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结构来分析,凡是被法律授予的权力必须要通过有关制裁的规定来保护,这正体现出法律调整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法律的强制性,即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追究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利。因此说只有以制裁作为结尾的规范才是一个
4、完整的法律规范。这样的法律规范结构才能反映法的基本特征。? ?莨畚夜?公司法即刑法,并不存在对应违反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简单来说如果公司没有承担社会责任是否应受惩罚及如何惩罚,这里社会责任是否是公司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 ,这项“义务”的权利主体是谁?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总则部分的原则性规定,而在分则部分则未对社会责任做进一步解释,这就给法律适用造成了困境。 3? 二、具体分析 ?唬谌莶忝? ?夜?立法至今在法律层面或官方层面都没有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做出准确定义,如果有了较明确的定义,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我们可以尝试着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简单分析:一般来说,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外部消费者责任、企业内
5、部员工责任、社会公益及环境保护责任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责任等内容。对于消费者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即部分对员工责任(如员工福利等)是否可以借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规制,而另一部分员工责任例如工资待遇等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责任是否可以通过企业做好自身经营就可以充分得以实现?目前很多理论都把企业对员工的责任纳入社会责任之中,而从某种角度来说,经营好自身业务,提高公司业绩是否就是最好的事先对员工应履行的责任? 最后归结到一个问题是这些是否应该由法律而不是企业自身加以规制?至于社会公益活动是否应纳入法律规制则尚待商榷。 ? ?) 主体层面 ?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6、?法律从没下过准确的定义,这里就不禁要提出,各方论证的出发点在哪里?如果没有准确的标准进行衡量,那么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外延就显得过于宏大。 4?硬煌?的主体考虑,股东更关心的是取得更多的分红;员工更关心的是得到更高的工资及员工福利;附近居民更关心的是良好的居住环境;地方政府则需要更多的税收。也许这个时候帕累托最优理论可以解决问题,但是我们都知道,经济学原理更多的是理论上的假设,而我们面对的是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实际复杂的情况,因此作为公司决策者如何进行选择就成了问题,一些经营良好的企业,会自发的承担起诸如公益责任等社会责任,而一些经营实力较弱的企业无力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这里“强制规定”是
7、否可以起到作用值得商榷。何种情况下才算是“合法的”承担了社会责任?通过必要的程序还是定量规定? ?咛宓焦?司决策层面,如何取得利润最大化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是否值得牺牲公司盈利来换得社会评价?务实一点讲,企业做出任何决定都是是要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的,而法律一旦将社会责任设定为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那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或劳工权益就由不得企业考虑,企业是否可以或必须排除利润因素来实现这一目标? ? 三、寻求解决路经的尝试 ?谝恢致肪妒桥灼?现有的社会责任的提法尽管依目前来看其可行性较低从而对企业外部社会责任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规制,以此来实现公司
8、法第五条所讲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同时,对企业内部社会责任通过更为具体的制度如德国立5法上劳工基于其地位参与管理层决策的“共同决定制度”来实质上强化公司社会责任,而对于是否即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交由公司进行经营实务上的判断。 ?诙?种路径是对现有条文做进行法律解释,正像有人说的 “好的法律是解释出来的” 。即修改对公司法第 5 条第 1 款做限制性的解释,准确界定“社会责任”一词的内涵及外延。对规制内容做明确区分,既属于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与公司经营中自行裁量的内容区分开来,与道德原则方面的内容区分开来。此外严格规定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使得公司股东及管理层不
9、至于依此原则任意做主观考量,并建议在分则中增加具体规定或法律责任内容,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进行细化,如果不能细化至少也要通过更加具体更加实际的制度进行考量。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方式,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做官方评估。使得人们对社会责任的大小有基本的参考依据。 ?硗猓?譬如经济法的特有功能之一就是鼓励功能,倡导功能,即强调社会责任不是与法律责任并列,作为强制义务,而是从立法技术上进行改进,改为鼓励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给予奖励。? ? 四、小结 ?颐侵?道,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曾表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 ,尽管这种理论在当今社会显得过于极端,但是众所周知,社会责任
10、的理念宣传非一日之功,不可能是理论的倡导者所期望的那样通过法律6一蹴而就。我们期待今后完善社会责任体系的进一步建立,而在此之前,对其具体如何操作尚无准确判断的前提下用立法加以规制是否为时尚早。?饫镏档们康鞯氖牵?我们不是否定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而是探讨其应如何纳入法治范畴加以规制,我们知道,立法者立法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法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但规定后的结果应使公司更清楚明确自己的职责,而不是增加公司股东及管理层的困惑。应该有确实可以的法理依据而不是仅仅沦为一种价值意义上的口号,应有明确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法律的良好适用而不是相反。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相关问题会得到良好解决。 ?慰嘉南祝? ?1朱景文,张志明.等主编 法理学2008 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49350 页. ?2焦海涛.论“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与结构.政治与法律,2009 第 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