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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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6绍兴县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会财务监督,根据全总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县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是指工会按照工会法 、 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时开具的凭证。第二条 专用收据由县总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票据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票管员)负责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按照领用单位设置管理台账。第三条 专用收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专用收据。专用收据使用范围: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2、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5、其他收入。17第四条 专用收据由票管员统一向县总工会申领。票管员应根据专用收据的需求量,保持必要的库存,确保专用收据的正常供给。并按规定向市总工会报送专用收据领购、使用、结存情况。领取专用收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市总工会处理。第五条 专用收据使用应当按号段顺序,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

3、的专用收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第六条 专用收据遗失,应当及时在县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同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第七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管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第八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专用收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专用收据,由票管员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市总、省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督中心核准后,按规定销毁。第九条 专用 收 据 的 核 发 要 规 范 。 绍 兴 市 直 的 基 层 工 会 , 镇 街 工会 , 到 县 总 工 会 申 领 。县直

4、各相关单位首次领购专用收据时,应当提出领购申请,凭工会组织成立批复、银行开户许可证、基层工会公章以及经办人身18份证复印件,经县总财务部审核后发放购领证 。单位凭购领证领取、核销专用收据,一次限领一本,核旧换新。票管员对已填开使用的专用收据,加盖“已核销”戳记,予以核销;对结报核销的空白专用收据,应将第二联上的监制章字样剪去。业务较少的单位,凭资金到位凭证等资料,直接到财务部开票。县总财务部应督促票据使用单位,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管理票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各单位领购、使用、保管专用收据的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第十条 县总工会经审会负责对专用收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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