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与新商业文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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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互联网与新商业文明2010 年一场波及数亿用户的 3Q 厮杀战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这场中国互联网史上的“核战”对整个互联网界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挟用户以令对手”的把戏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利益,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前不久,金山与腾讯的战略性合作以及 QQ 电脑管家与 360 软件的不兼容再次引发双方的新一轮纠纷,被认为是一年前 3Q 大战的延续。 互联网的行业乱象由来已久。各个领域的互联网企业在不遗余力地开拓和巩固自家地盘的同时,也纷纷被卷入到彼此间的明争暗斗之中。为了追逐利益,违背商业原则、挑战道德底线、损害网民利益的现象数不胜数。不正当竞争泛滥 互联网行业被各界人士视为最活跃的一个行业,这

2、里是拥有着众多商家的战场,每天都演绎着成千上万的商战故事。中国 B2B 研究中心曾经列举总结过近年来国内互联网行业竞争最为激烈的冤家榜企业,其中搜索引擎领域的百度和谷歌,门户领域的新浪、搜狐,即时通讯领域的QQ、MSN,C2C 领域的淘宝和有啊,杀毒软件领域的奇虎和瑞星以及网络视频领域的土豆和优酷等等都榜上有名。互联网战场风云变幻,竞争惨烈,昔日的敌手很多已败阵而亡,新的对手更是层出不穷,时刻危机四伏。作为全球搜索引擎巨头的谷歌已经夹着尾巴逃回大洋彼岸,曾扬言三年超越淘宝的百度有啊如今也含恨谢幕,社交媒体的兴起捧红了微博,新浪微博与腾讯微博的用户之争已明显盖过了其他领域的风头。 2天下熙熙皆为

3、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对于企业经营,利字当头,本无可厚非,但遗憾的是,为了逐利很多企业失去理性甚至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在追逐商家利益时如果抛弃了义理和诚信,置用户利益为不顾,就有违背企业经营之道了。这是经常被互联网企业所忽略的问题,直接导致互联网界不正当竞争泛滥成灾,既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扭曲了正确的市场信号,也损害了网民的利益和企业的形象,影响极端恶劣。 不正当竞争在很多情况下是指一些自身成长到相当规模的企业在面对新出现的产品和企业时的一种下意识打压行为,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对这些弱小的竞争对手进行封杀,也指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恶性竞争,比如挟持用户要挟商业对

4、手的行为。 历经三次发展热潮,中国互联网从自由竞争趋向垄断竞争,目前垄断比较集中的是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四大领域,分别出现以百度、腾讯、淘宝和支付宝为首的、稳定的寡头垄断格局。互联网行业的垄断主要体现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而这种垄断行为正是不正当竞争的温床。微软在操作系统上锁定 IE 浏览器,导致网景公司衰败,是互联网行业最知名的案例。就国内而言,百度的竞价排名、 “网络水军” 、 “3Q 大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遭到了业界的诟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副局长姜天波表示,互联网已成为反垄断投诉的热点领域之一。从互联网行业的投诉情况来看,联合抵制交易、

5、搭售交易、商业诋毁、低价倾销等行为出现较多。 一部分出色的国外互联网企业在面对竞争时的姿态、风度和做法也3许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谷歌和 Facebook 之间的竞争,经由媒体的鼓噪渲染,已然成为全球互联网领域最具看点的商业较量。由于 Facebook对外来搜索引擎不开放,因此互联网上出现了可以被谷歌搜索的和只有Facebook 能访问的两大割裂的阵营。为了在社交领域牵制 Facebook,谷歌开始了正面攻击,尽管 Google Wave、Google Buzz 等产品都屡战屡败,但其还是在社交领域进行了一次又次不懈的尝试。而谷歌所做出的这些努力,都是通过对自身的不断改善来增加竞争筹码的行为。

6、近期,谷歌又推出了自己的新社交产品 Google+。自发布之日起,Google+就备受欢迎,哪怕处于限制注册时期也是热情不减。当其推出一周之后,它上面拥有“粉丝”人数最多的人居然是 Facebook 创建人马克?扎克伯格。为了更好地了解对方产品,马克?扎克伯格冒着免费为其做宣传、拉拢人气的风险亲自驻扎 Google+,知己知彼以求百战百胜。 我国互联网企业缺少的正是这种光明磊落、积极正面的竞争。当前,中国的互联网行业由几家大企业主导,集中度已经相当高。为什么不能够像谷歌和 Facebook 一样公平竞争?这两个互联网巨头竞争非常激烈,而且是针锋相对的,但是他们的竞争是良性的,大家都可以从中获得

7、成长,用户也能因为他们的进步而获利。因为他们竞争的前提条件就是保证用户的利益、考虑用户的感受。这里面虽然有竞争,有逐利,更有对用户至上的执着、对商业规则的遵守,对一种商业文明的追求。 互联网商道:新商业文明 4“新商业文明”是指信息时代的商业文明,最早由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云提出。马云认为,旧的商业文明时代是企业以自己为中心,以利润为中心,而不是以社会为中心。二十一世纪,将是新商业文明的时代, “开放、分享、责任、透明”是新商业文明的重要内涵。 在这一概念提出之时,新商业文明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而言,而今天,记者认为新商业文明应该被赋予更深刻而丰富的内涵,可以拓展到包括企业竞争在

8、内的方方面面,涉及网管部门、网企、网商、网民、媒体等多个利益主体。新商业文明这个概念不只停留在企业的自律层面,更大程度上需要企业、用户和媒体齐心协力共建一种规范文明的互联网环境。 信息时代呼唤适应互联网行业发展要求的商道新商业文明呼之欲出。而这种新商业文明的构筑需要网络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就互联网专门做出有关章节和明文的规定,填补管理空白;互联网企业要坚持道德底线、加强行业自律、平衡好用户利益和商业利益;网民用户需树立监督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今年 1 月 14 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制定的一份管

9、理办法。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被处以 10 万至 100 万元人民币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擅自与其他产品或服务不兼容;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正常5运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关闭其他产品或服务等。由此可见,工信部作为互联网的主管部门对于互联网的立法缺失正在迎头跟上,未来对于不正当竞争将不会再无法可依。这将对互联网竞争环境的改良和维护整个行业的正常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但这还仅是个开始,国家至今仍然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法规与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配套。今年 5 月 10 日和 11日,盛大文学诉百度

10、侵权案、奇虎 360 起诉瑞星不正当竞争、金山诉 360不正当竞争相继宣判,百度、瑞星及 360 分别被判定存在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此次三起案件的宣判,是互联网行业竞争从口水战到诉诸法庭的升级,对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会有引导和启示作用,也是对新商业文明的一种积极探索。 互联网企业作为互联网市场的主体要以身作则,考虑用户的感受。有些方式确实可以带来收益,不管是广告还是其他形式,但如果不是从用户的角度考虑,带来的收益或者流量也只是一时而非永久的,用户会对企业的品牌、服务失去信心和信任。互联网企业若在用户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天平上长久倾斜,最终损害的将是企业自身的利益。 马云曾经说, “世界一定会走向开放、责任、分享的新商业文明” ,“我们不愿再看到欺诈、不诚信,我们更不愿意看到不透明的公司、那些以赚钱为主的公司,希望通过互联网影响这个世界,完善商业世界,这是我们未来的使命。 ”虽然在马云眼中的新商业文明只是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但更广泛意义上的商业文明确实在当下给互联网企业带来了新的曙光。当然,新商业文明还不是一个被广为人知的名词,如何让其发挥实际的作用,这还需要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需要政府、媒体、互联网6企业和网民的联动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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