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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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青岛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延续、塑造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环境品质,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建设高品质精致城市,把青岛建设得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独具魅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5 号)、 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发【2017】3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青岛市、各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青岛市

2、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设计指导、监督工作。青岛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内七区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2第四条 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第五条 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应当符合上位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历史人文因素、公众意愿、时代精神,优化城市形态,强化城市空间特色,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第六条

3、青岛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可下设城市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鼓励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设计专家咨询论证机制。第七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同时建立城市设计辅助设计、方案评价、成果展示、辅助管理决策系统。鼓励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第八条 城市设计的编制资质应与同一层面的法定规划3的资质要求相同。第二章 编制、审批与修改第九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第十条 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县编制的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对应

4、。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塑造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划定城市设计的重点片区。第十一条 片区城市设计包括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和一般片区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下列区域应当单独编制重点片区城市设计:(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三)新城新区;(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六)山体周边地区;(七)交通枢纽地区,包括胶济铁路沿线、重要轨道交通站点4周边地带等;(八)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第十二条 重点片区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重点地

5、区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融入自然山水格局,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组织公共开放空间,协调交通市政设施,优化建筑群体布局,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退线、贴线,以及第五立面等控制和引导要求。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青岛市海岸带规划导则等相关规定,并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人文特征,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完善街道界面,拓展慢行和绿化空间,合理

6、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山体周边、海岸带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尊重地形地貌,融入山水格局,5合理组织视线通廊,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建筑体量,优化城市天际线,设置连续的慢行系统和步行空间,体现“ 山海相依” 的城市特色。第十四条 一般片区是指城市设计重点片区范围以外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专篇,明确城市特色、建筑形态、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五条 地块城市设计是针对特定地块和建设项目编制的城市设计,是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片区城市设计、补充和完善规划条件的有效

7、手段。地块城市设计应明确高层建筑位置和群体形象,确定街道的街墙控制、建筑退让、建筑贴线率控制要求,地块内主要建筑的体量、高度、轮廓、色彩、立面和屋顶形式,明确开敞空间的位置、尺寸、功能及景观设计要求,组织场地内部车行及人行交通系统,协调市政设施。第十六条 地块城市设计编制应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一级重点区域、二级重点区域、三级重点区域内的地块应单独编制地块城市设计。6第十七条 专项城市设计是根据实际需要,针对城市色彩、标识系统、夜景照明、雕塑、户外广告及招牌、建筑立面整治等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所编制的城市设计。第十八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指导下单独编

8、制,且不得违反其中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当设立总体城市设计专门章节。第十九条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重点片区的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重点片区的城市设计,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并与总体城市设计相衔接。重点片区的城市设计经过审批后,应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之一。重点片区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同步进行时,其成果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审查,一并报批。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地块城市设计。一级重点区域地块:应开展国际方案征集,邀请大师参与方案设计。

9、青岛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上报青岛市政府审批。7二级重点区域地块:应开展方案征集或多方案比选。青岛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三级重点区域地块:城市设计方案由青岛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组织编制专项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区人民政府可组织编制本辖区内专项城市设计,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 需对已批准的城市设计中控制性要求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

10、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修改后的城市设计,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0 日,公告的场所和时间应当提前三日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8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条 加强城市设计宣传力度,增加公众参与意识,促进公众对城市设计的认识和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知悉所在城市和地区对已批准的城市设计内容,有权监督城市设计管理,并对违反城市设计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十五条

11、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第三章 实施与管控第二十六条 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重点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及时修改完善。地块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直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并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的依据。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9第二十七条 片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

12、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实施中的问题与不足。青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开展情况,建立青岛市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清单,并对清单内地区的城市设计编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条 青岛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包括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本办法所称市内七区,是指市南区、10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本办法所称第五立面,是指建筑屋顶面。第三十二条 各区、各县级市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细化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设计的技术管理规定由青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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