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二、办理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649 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张炉集镇民政所 。四、办理条件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均可办理。五、申请材料(一)填写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二)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三)救灾现场的照片(不少于 3 张) ;(四)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等。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办理。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张炉集镇民政所 。(二)电话咨询:0635-510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