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苍梧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条 1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条 2 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条 3 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苍梧县县城(含石桥城镇)及其它八个镇城镇部分(京南镇含长发社区、岭脚镇含人和社区)。第四条 取消现行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费,统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 8
2、 元征收。第六条 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 2 元征收。在我县县城及各镇城镇范围内租屋居住的暂住居民,从入住的当月计收。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单位每月 50-300 元收取,由征收单位视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幼儿园按每人每月 0.5 元征收。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单位,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下的,每间每月 30元;31 至 60 平方米的每间每月 45 元;61 至 100 平方米的每间每月60 元;101 平方米以上的,超过 100 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 0.2元计收。2第九条 其它经营店铺,面 积在 30 平方米以下的,每间每月 30元;31 至 60 平方米每间每月 40 元:6
3、1 至 100 平方米每间每月 50 元;101 平方米以上的,超过 100 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 0.2 元计收。第十条 杂货、果蔬、肉类固定摊点按每摊每月 30 元征收。第十一条 流动摊档按每摊每日 5-10 元征收。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渣土清运费按每吨 100 元计收。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必 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违者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苍梧县县城 环境卫生管理站、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可委托自来水厂或其他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委托代收单位,允许从其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 5的手
4、续费。第十五条 有独立水表的居民住 户,可由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共用水表的居民住户,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收费主体单位核定户数后,由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实 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六条 实行统一征收生活垃圾 处理费后, 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收费减免。1、对烈属户、五保 户、孤寡老人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2、对家庭经济困难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户,按每户每月 5 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3享受上述减免政策的居民住户,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持有关证件,每年报收费主体单位审批一次。第十七条 收取生活垃圾
5、处理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发票。第十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季或年度收取。第十九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收费主体依法予以追缴。第二十条 所收取生活垃圾 处理费的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 线” 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支出, 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 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 县物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