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职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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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苏州市职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和促进科技任务顺利实施,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别及其管理范围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类别有:(一)国家级项目:指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二)部省级项目:指列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三)厅市级项目:指列入有关省厅和地级市政府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包括国家一级学会、研究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同等机构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四)

2、县(局)级项目:指列入县级市政府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市委办局下达的项目。包括国家二级学会、研究会、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同等机构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五)校级项目:指列入我校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六)横向项目:指除上述五类计划项目之外的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的国际国内合作项目。(七)纵向项目:上述(一)到(四)款所指项目。第三条 联合承担的非我校主持的项目,在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我校为承担单位之一并盖有我校公章的按低一级别项目对待。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对上述项目进行界定和管理。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请人条件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系部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基本条件。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完成已批准项目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书面报告,经科技处同意后方可申报。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第八条 科技处根据各类项目申报要求,及时发布申报指南和具体要求,各系、部组织科研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书或课题设计书等申报材料。第九条 各系、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后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审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如有需要,可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校级科研项目按苏州市职

4、业大学校级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第十条 对不按上述程序提出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时限的申报项目,科技处不予受理和认定。第十一条 科技处积极组织并鼓励各系、部科研人员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横向合作项目,各系部要按照项目要求提交合同任务书等材料。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申报成功和横向项目合同生效后,课题组应向校科技处、系部各递交一份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备案。第五章 科研计划的执行第十三条 科研计划下达后,项目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科技合同或项目任务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第十四条 科技处根据批准文件或项目经费到账情况,发给经费使用薄,并通知财务部门专项核算,经费按苏州市职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

5、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 负 责 人 应 按 照 科 技 合 同 或 项 目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开 展 工 作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计划如发生中途变更(包括变更项目负责人、延长或中止执行计划等) ,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科技处备案。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检查第十七条 科技处每年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对在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有:科研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第十八条 科技处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进展顺利并有阶段成果的,将阶段成果报任务下达部门。研究中遇到客观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提出处

6、理方案,力争项目按计划完成。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使用项目经费,直至会同项目下达单位终止其项目。第七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验收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经校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单位或合同对方办理验收、结题手续,项目取得的重要发明、发现、以及软件等成果,应按程序及时申请鉴定和专利申报。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结题,按苏州市职业大学校级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余经费按苏州市职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科研项目的档案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课题组应按科技档案管理的归档要求提交完整的归档材料,由科技处和档案中心协助课题组做好项目材料的归档工作。不提交科技档案或档案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不能结题,也不能进行鉴定和申报各级奖励。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归档材料主要包括:(1)开题报告(申报材料) 、项目批准文件、科技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研究计划等;(2)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中期成果等;(3)项目结题材料、经费决算等;(4)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鉴定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稿本等;(5)因故中止的项目,也应进行相关材料归档,并附情况说明。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委托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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