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五)市监罚字2016188 号姓名(名称) 刘云个人 注册号名称注册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日用百货行政处罚内容 罚 款 人 民 币 2000.00 元 上 缴 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年 6月 21日五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市监罚字2016188 号当事人:刘云,女,40 岁,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340322191649住址:安徽省县镇村号邮编:23, 联系方式:0552-5402016 年 6 月 8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例行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云在朱顶镇三塘村从事日用百货的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我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于当日经报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查:2016 年 2 月份,当事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投入 4000 元,从五河县城关地区送货车上购进日用百货,在朱顶镇三塘村三塘 166 号,自家房屋内设立一小店,从事日用百货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进货无发票,销售无台帐,未建立帐目账册。据当事人自述,其从开始经营以来,营业总额只有 3500 元,获利无法计算。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
3、予以证实: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的日用百货经营活动的事实;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 2016 年 2月份开始从事日用百货经营活动,及经营期间的营业额和获利等情况。 2016 年 6 月 15 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字201618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五市监听告字2016188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日用百货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
4、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蔻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尚不够刑事事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5、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 5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鉴于我们查明的当事人违法情节中,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违法经营的故意,经营时间较短,营业总额也只有3500元,在接受调查期间,能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违法后的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1、 取 缔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2、
6、罚 款 人 民 币 贰 仟 元 整 ( ¥ 2000.00) 上 缴 国 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五河县支行,地址: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 178 号,帐号:128610102100003377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 河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印 章 )2016 年 6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