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衢州市排污权交易协议书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及关于推进排污权统一进场交易的通知(衢环发20164 号) 规定,甲方通过挂牌转让方式向乙方出让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可出让排污权指标,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交易数量:化学需氧量(COD) 吨/年;氨氮(NH3-N) 吨/年;二氧化硫(SO2 ) 吨/年;氮氧化物(NOX) 吨/年。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第二条 交易价格:化学需氧量(COD) 元/吨;氨氮(NH3-N) 元/吨;二氧化硫(SO 2) 元/吨;氮氧化物(NOX) 元/吨。共计人民币 元整。第三条
2、 支付方式: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向乙方开具排污权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交至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第四条 排污权指标的交割: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交易协议书,向交易双方出具“ 排污权交易单” ,交易双方凭“排污权 交易单 ”和本协议书至各自核 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第五条 违约责任1本协议书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书,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甲方未按本协议书约定交割排污权指标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及要求甲方赔偿损
3、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书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 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4 。第六条 争议的处理本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其它事项1本协议书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协议书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2本协议书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双方各执壹份,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壹份,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壹份备案。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税号: 税号:日期: 日期:鉴证方:(盖章)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办人:联系电话: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