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八步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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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贺州市八步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八步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8 192 号)精神,结合八步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含上级下达(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自治区补助和市级财政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的资金。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重点投向于贫困村,并重点向深度、极度贫困村及少数民族贫困村倾斜。同时,兼顾有贫困人口的非贫

2、困村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经扶贫部门精准识别,且建档立卡后)的非贫困村以及脱贫巩固村。第四条 坚持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安排项 2 目及使用资金,都要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精准识别,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为项目主管部门精准使用扶贫资金奠定基础。第五条 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引导经营主体带动贫困群众和贫困村集体发展产业时,可采取资产收益扶贫、财政贴息等方式,但不得对经营主体进行直接补助。第六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公路、美丽乡村建设、旅游等)要形成多部门联合规划,尽可能引导贫困户自身发展产

3、业,充分发挥现代特色农业示范作用。尽力打造“ 一 镇一特色、一村一品” 的发展现代特色 农业产业模式。开展产业扶贫时,既可以采取对扶持对象进行产业奖补等直接补助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建设完善产业路、灌溉设施等产业配套设施的方式促进扶贫产业发展。但产业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应归政府部门或村集体所有,不得无偿转交经营主体。第七条 在优先保障贫困村扶贫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可 3 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过规范识别程序的,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非贫困村的具体识别要求及程序,按自治区扶贫部门规定执行。第八条 脱贫攻坚期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利用财政专

4、项扶贫资金在扶贫产业奖补、雨露计划补助等方面继续给予脱贫户、退出户差异化补助。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后续产业扶持但不得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建设及征地费用,也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社保等事业支出。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及区党委、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调整完善八步区扶贫攻坚规划,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细化入库项目信息,优化项目库结构。各乡镇(街道办)于每年的 7 月底前将本区域内已入库的或需调整为下一年实施的项目进行细化、核准信息后报区扶贫办汇总(项目的精准信息由相关乡镇政府及相关项目 4 主管部门负责,区扶

5、贫办可以不再进行复核),不符合我区扶贫攻坚规划和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也不得申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不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区财政局不得安排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要提前开展扶贫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在下一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原则上在本年度 12 月 31日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对 12 月 31 日前没有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在下一年度安排实施。区财政局要从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提取标准按自治区文件执行)和本级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项目前期经费。本级财政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全额作为本级扶贫投入计算。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前期工作推进

6、情况均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范围。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或收到资金下达文后 20 日内,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从扶贫项目库中落实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金额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在方案审定后 10 5 个工作日内将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及绩效目标录入自治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第十三条 开展扶贫项目统一审批机制。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 11 月底前按照本年度收到的资金额度,提前从项目库中选择下一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确定项目实施顺序,在 12 月底前统一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待资金到位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获得资金直接按项目顺序依次

7、拨付预算指标,相关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不再重复报批。第十四条 加大清理回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力度。为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及资金支出进度,区财政局在每年 2 月底前清理收回上一年度结余资金以及结转 2 年以上的结转资金,并重新安排使用。对本级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扶贫资金,一并由区财政局在每年 2 月底前全部收回重新安排使用。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报备制度,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每一批次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在 6 资金下达后 60 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扶贫部门、市财政部门。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

8、(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其中应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工期,施工进度计划,付款方式,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的最迟期限,违约追责条款等重要内容。项目主管部门要履行合同约定,协调解决问题矛盾,保障施工条件。因施工方原因出现工程延期或质量问题时,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合同(协议)条款向施工方追偿。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扶贫项目及资金的日常监管主体,对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使用负有首要责任,要主动建立扶贫项目台账,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向区财政局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一旦发现工期延误的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应立即深入分析原因,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督促实施单位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执行进度,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

9、实施的,要及时调整项目。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7 年度资金执行进度在第一季度末应达到 16%,第二季度末应达到 40%,第三季度末应达到 70%,全年执行进度必须到达 95%以上。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要提高资金支出质量,控制列支结转规模,每年列支结转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 5%,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扶贫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招投标程序,为扶贫项目开辟快捷通道,缩短招投标申报、排队时间。对具备打捆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投标,提高扶贫项目招投标工作效率。对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在下一年度实施并明确

10、资金来源的项目,尽量在本年度提前开展相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区)、乡镇、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使用、 谁公开” 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告。项目主管部门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及完成情况要在县(区)、 8 乡(镇)、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项目实施情况要在乡镇、村两级进行公式公告。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拨付申请的监控,及时拦截违规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的支付申请。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属于阶段性验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11、并签署验收意见;属于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实行“谁主管、谁验收、谁负责” 的原 则。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优化扶贫资金审核拨付流程。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同意拨付资金的应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函(其中应简要说明工程进度情况、验收情况及同意拨付的资金额度),不同意拨付的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指导督促实施单位补充 9 完善相关手续及材料;区财政局不再对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在接到资金拨付函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12、。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由乡(镇)负责实施的扶贫项目(非批量的单个项目),可由乡(镇)政府代替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日常管理、组织验收、支付申请审核等职责,不再将相关材料重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全面绩效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是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项目绩效自评,并按要求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录入自治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区财政局每年要按照不低于 20%的比例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

13、查,必要时,区政府可安排审计机关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审计,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 10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1(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扶贫资金使用的主体,承担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牵头提出资金安排分配方案及项目计划,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开展项目验收并审核支付申请,实施绩效管理及年度绩效评价,落实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告公示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并根据结果及时整改。(2(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筹措落实扶贫资金,及时按照主管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和资金拨付函拨付资金,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统计分析和通报约谈制度,组织开展扶贫资金绩效监督并加强审计检查结果运用。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析。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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