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技术审裁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支持土地评估机构的合法经营,维护土地估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辽宁省土地估价技术争议和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技术审裁介入行为,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技术审裁指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二、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可受理本省域范围内的技术审裁工作。向省估协提出专业报告自律性技术审裁(技术援助)的,应遵守本规定。三、技术审裁要立足于规范土地估价的行业行为,遵循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专业技术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维护土地评估行业的整体信誉,从协会和土地估价行业
2、的诚信和生存、发展的需要出发,推动我省土地估价师个人、机构的诚信建设。四、技术审裁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综合考虑行业上下、部门之间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选择审裁方式,尽可能降低事件本身的不良影响。五、技术审裁要本着为会员提供技术、法律及行业服务的原则,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合法权益受侵案件的处理办法,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保护守法会员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2六、技术审裁的对象是根据申请方提出的需要进行审裁的土地估价报告,且该估价报告依法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技术审裁只对估价过程是否规范、估价结果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提出意见,不重新进行价格评估。七
3、、技术审裁受理条件1.申请方提供的申请理由成立,相关事实清楚,申请事项明确、具体;2.申请方提供真实、具体的技术审裁要件;3.申请方及相关方愿意积极配合受理单位开展现场勘查、市场调查等工作;4.申请方与省估协签订技术审裁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工作费用;5.其他受理条件。八、技术审裁不予受理的情形1.申请方不能提供完整估价报告及必要基础材料的;2.涉及的评估对象及案例无法现场考证的;3.申请方提供的材料不能自证真实性或无法满足审裁工作开展要求的;4.申请方提供虚假材料的;5.就同一项目已申请有关部门裁定的;36.审裁对象已有司法、行政处理结论或正处于司法、行政调查处理阶段的(此类情况可接受司法、
4、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提出的技术审裁申请);7.申请方要求的技术审裁时间不足已完成该项工作的;8.申请方同意支付的工作费用低于技术审裁成本的;9.省估协认为当前客观条件不具备,影响到审裁工作发展,或超出技术能力的;10.其他影响工作开展的情形。九、技术审裁的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方向省估协提出书面技术审裁申请,需详细写明申请原由,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审裁报告书(土地估价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电子版、纸质材料各一份。2.立项预审:省估协根据申请方提供的材料对申请事项进行预审,决定是否予以受理。3.审裁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签订受理合同。4.组建技术审裁专家组:技术审裁专家组成员由省估协
5、在专家库中遴选,人数以 37 名为宜。根据项目复杂情况,省估协可聘请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专家或其他行业专家参与。5.开展工作:专家组独立开展技术审裁工作,并出具技术审裁意见,流程如下:4 材料初审,专家组成员对技术审裁材料进行独立审查。 情况调查,通过现场踏勘、市场调查或与相关部门座谈的方式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听取申辩,专家组听取出具被审裁土地估价报告的会员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解释申辩。经专家组审裁后,集体形成审裁意见。6.提交事件处理结果:最终的技术审裁意见只作为申请方或相应主管部门处理的参考依据。省估协应对出具被审裁土地估价报告的评估机构反馈审裁结果,对违规机构或个人进行自律
6、性处罚。7.审裁资料归档,完成技术审裁程序。十、审裁组工作方式1.专家组现场调查时,专家组可派代表(2 名以上、视情况可以安排一名协助人员)到现场勘察、取证。2.技术审裁应通过召开专家组成员合议会审的形式作出集体结论。若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先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结论,然后将分歧意见在有关技术审裁报告中背书。十一、审裁结果的使用、范围和效力审裁结果是提供给委托申请方或相应主管部门处理的参考依据,不得应用于其他目的,省估协可以根据审裁结果对违规机构或个人进行自律处罚。十二、审裁工作经费安排5技术审裁工作经费只包括专家费和参与审裁人员的各类交通费、办公费、食宿费及其它必要费用。该费用由申请方或审裁交办方承担,根据委托合同,预先支付。十三、重大项目技术审裁,省估协依据上述程序办理前须经各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十四、技术援助项目:技术援助申请应由评估机构提出,援助项目要在申请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完成,工作程序可比照技术审裁进行,费用由申请机构承担。十五、本规定由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十六、本规定自二一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