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案件流程图处罚条件 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上交罚款规定 结案、归档巡查自查案件和交办信访案件在现场检查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简易程序处罚: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的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两人以上)查明违法违章事实(有条件的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并说明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按规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签的注明情况)后,将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对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罚款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当场收缴罚款,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宜当场收缴的,督促当事人在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凭附送的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中队当场收缴的罚款,及时交中队内勤,中队应当天上交局财务,当天不能上交的,第二各工作日上午必须上交。局财物必须及时将罚款交到财政指定银行。各中队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必须登案件登记表 ,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必须报局业务室。需上报反馈的案件,及时将查处情况上报反馈。案件资料及时整理,定期装订归档。 (当场扣留物品的,符合按简易程序条件的,处理暂扣物品的同时,按简易程序流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