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注意事项根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联合收割机在泸县进行水稻机收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应当到地农机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农机、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检查,服从农机部门的管理和调度,安全、文明作业。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到当地政府和派出所解决,不得聚众闹事。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
2、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处理、事故统计及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2、未满十八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位置。3、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粘贴安全反光标识;(二)农业机械在易燃易爆区作业时,应当有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农业机械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单(四)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准载质量、准载人数。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
3、当悬挂牌照,在未领取正式牌照前,应当申领临时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5、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与操作证件载明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四)变造或者伪造农业机械牌照、操作
4、证件等法定牌证;(五)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六)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七)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八)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6、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7、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8、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9、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