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遵义市兽医工作巡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兽医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贵州省兽医工作巡查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兽医工作巡查是指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所辖区域开展动物防疫、屠宰监管和兽药管理等工作,以及对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加工场、畜禽交易市场、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疫情处置情况等进行的专项督查。第三条 巡查工作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各有侧重,层层推进”的原 则。第二章 巡查制度建立第四条 建立省、市、
2、县三级巡查制度(省级已建立),巡查制度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巡查制度,并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第五条 组建省、市、县三级巡查队伍(省级已组建)。巡查组一般由行政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专家组成,或全由业务专家组成,每个巡查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3 人,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六条 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市级巡查县(市、区)、县(市、区)巡查乡(镇、街道)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跨级进行巡查。 第七条 市、县级巡查原则上分别按照每季度、每月一次的频率开展巡查工作,巡查内容分综合巡查和单项工作巡查。必要时,可以增加巡查的内容和频次,也可选择特定
3、地方、特定环节开展专项巡查。 第三章 巡查内容与要求第八条 对县、乡两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机构队伍建设情况;(二)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三)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四)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情况;(五)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六)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七)动物诊疗和兽药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八)发生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 3 (九)发生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十)项目推进完成情况。第九条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二)档案(台账)建立情况;(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情况;(四)产地检疫申报情况;(五)畜禽标识佩带及能
4、繁母猪保险落实情况;(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七)跨省引进动物检疫审批情况;(八)兽药等投入品规范使用情况。第十条 对畜禽定点屠宰加工场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定点屠宰资格证持有情况;(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三)档案(台账)建立情况;(四)屠宰检疫申报点建设和屠宰检疫工作开展情况;(五)企业开展“瘦肉精 ”自检和质量安全主体 责任落实情况;(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对畜禽交易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二)入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持有情况、畜禽标识佩带情况、待宰动物的健康状况; 4 (三)分销动物的检疫申报和换证情况;(四)定期休市或轮休情
5、况;(五)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第十二条 对动物诊疗机构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动物诊疗许可证持有和公示情况;(二) 诊疗条件及范围符合情况;(三)从业兽医的执业资格和公示情况;(四)兽药和兽医器械规范使用情况;(五)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独立设置情况;(六)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无害化处理情况;(七)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诊疗情况;(八)档案(台账)建立情况。第十三条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持有情况;(二)档案(台账)建立情况;(三)生产经营所需条件符合规定情况;(四)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规定情况。第十四条 对其它动物和动物产品贮藏、隔离、无
6、害化处理等场所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二)档案(台账)建立情况; 5 (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标识持有情况;(四)病死动物及不合格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第十五条 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档案。巡查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2 年。第十六条 每次开展巡查工作都应当明确主题、人员和有关要求,必要时应当制定具体方案。巡查过程应有完整详实的记录,巡查结束后应撰写客观、全面的评价报告。第十七条 巡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巡查无关的活动。第四章 巡查结果运用第十八条 市、县级巡查组在巡查有关部门(单
7、位)过程中,对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当面反馈,并要求及时整改;对发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由派出单位函告被巡查单位或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要求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由派出单位致函当地政府,涉嫌违纪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致函相应主管部门;对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巡查组在巡查有关场所(企业)过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动物产品安全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协助涉事场所(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果断处置。对巡查中发 6 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罚的,应及时移送处罚机关立案查处。第二十条 每年底,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对巡查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遵义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