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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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依据城乡规划法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指导。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和施工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对风景名胜区内

2、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和施工管理,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 (新建规201012 号)规定的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乡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下列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选址方案或者规划条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3、管部门核准:(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索道、缆车道、电机车道、 (景区)道路、水利(库) 、水电(站)通讯等;(二)核心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三)风景名胜区区徽标志建筑;(四)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五)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 30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休闲、文化、体育、游乐、居住、餐饮等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已明确建设项目选址、布局与规模的,选址方案或规划条件不需报请核准,但应当将选址方案和规划条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选址方案核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二)风景名胜区

4、管理机构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州、市(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性质、3用地和建设规模,需要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安全、防护及其他防护要求等;(四)相关图件: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图上的选址位置图;2.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3.准确反映拟建项目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拟建用地的四至界线,并加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印章) 。第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土地使用强度

5、,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设置,停车配置、临近道路竖向标高,建筑高度、风格及色彩,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向等;(二)规划条件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情况说明;(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州、市(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第九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或规划条件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和受理通知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4(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向有关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明确回复意见时间

6、;(三)根据项目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论证;(四)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另行计算。第十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当先依法修改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再核准选址方案、规划条件。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建设项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或者规划条件进行核准后,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准书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7、证核发办法 (新建规20115 号)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实施规划竣工认可。第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建设活动,应当接受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州、市(地)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法定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在有形市场实施招标监督,国有资金占控5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非国有投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招标;(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四)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手续;(五)工程竣工后,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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