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2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 一事一 议” 实施 办法执行。二、综合性政策3每年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兑现现代服务业政策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4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自 2018 年起,对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同一企业最多支持 3 年,
2、每年按贷款(债券)利息的 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 300 万元。(牵头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5与省服务业引导基金合作,共同设立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基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6支持品牌建设。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 10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30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 6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主导(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5 万元(3万元)、3 万元(1 万元)牵
3、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粮食局)7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当年获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 改委(物价局)8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对当年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市级财政按争取资金额度的 20%(含市级配套资金)给予一次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三、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金融办)9支持新型
4、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 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10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 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11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给予以下支
5、持政策:(1)经营补贴。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 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 5%。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5%给予奖 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 6%给予奖励。(2)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 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3)投资本地企业补贴。对在我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
6、出部分投资额的 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12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25%且放大倍数达到 4 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 0.5%,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奖励。四、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物价局)13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当年对世界 100 强物流企业、国内 50 强物流企业、5A 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经认定,当年给予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50%一次性奖补。14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物流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7、首次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 100 万元的,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 4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 300 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 1 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 500 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 6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 1500 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 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分别
8、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15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16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国家 3A、4A和 5A 级的物流企业 ,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17支持集装箱和港口发展。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 80 万(含)标箱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4000 万元奖补。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 75 万(含)-80 万(不含)标箱的,以 4000 万元为基数,以 57 元/箱进行扣减;低于 7
9、5 万标箱的,则不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 6:4 分级承担。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由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助,按进口货值美元给予 5 分人民币的标准 执行;市与各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 2:8 比例承担,市与各区按 4:6 比例承担。18支持快递业快速发展。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7 46 号)执行。五、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文化委、市旅游局)19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 10000平方米以
10、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 30 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 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20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投资 3000 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21鼓励文化企业落户。对来芜投资入住园区的文化企业,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并给予 1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对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或年纳税 10
11、 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 50%给予补贴。22支持文化企业平台建设。对投资建设并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家艺术品平台、非遗产品平台、特色手工艺品平台等文化产业平台,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23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对新投资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 2000 万元,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 4A 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新投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 1000 万元的,当年按固定资产
12、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24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 5A级、4A 级旅游景区,分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5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 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 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 旅游品牌宣 传推广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 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六、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
13、牵头部门:市商务局(粮食局)26对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当年超过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2000 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40万元、60 万元一次性奖补。 27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达到 25 万美元且在全市排名前五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5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和 10 万元。28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全球 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4、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粮食局)29招引知名电商企业落户。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 强、国内 50 强和省内 10 强电子商务企业,成立法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 500 万元以上并运营满一年的,自运营之日起,12 个月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30鼓励城市社区电商发展。对流通企业通过自有或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实行线上销售、线下配送,有网络销售实绩发生,且线下社区直营便利店达到 10 家且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1开展电商示范创建活动。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获
15、得省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商示范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32发展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为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我市,年网络交易额达到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和 5000 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和 100 万元;年网络交易额达到 1 亿美元及以上的,以 1 亿美元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 50 万元。33鼓励建设跨境电商展示区。对跨境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以进出口商品展示、线下直销为主体功能的商
16、贸展示区,实际区域面积达 3000 平方米以上且持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4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对纳入限上统计的流通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对年网络销售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以 2017 年为基数,以 1 亿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 30 万元元。35扶持垂直电商交易平台。对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在我市新建专业电商公共交易平台,投资额(平台设备、软件和外购技术服务)达到 200 万元、入驻用户达到 100 家、数据资源寄存在我市且持续运作满一年的,一般按其投资额的 10%、特别
17、重大的按 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36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搭建结算平台,统一结算,并纳入限额统计的,入住商户 20 户(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7我市企业通过线上线下采购我市农村种养殖企业生产的农副产品,按实际结算的采购额给予分档奖励,达到 10万元的,奖励 2 万元;达到 50 万元的,奖励 5 万元;达到 1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38扶持软件企业发展。鼓励载体单位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扶持软件企业发展。直接投资、跟进投资规模最高不超过 2000
18、万元。鼓励对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我市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采取阶段性参股方式进行投资。39支持软件企业市场化应用推广。鼓励软件企业加快市场化应用推广步伐,对于成功实现推广应用的,年销售额未达到 1 亿元,按照销售额的 2%给予企业补助;年销售额超过 1 亿元(含 1 亿元),按照销售额的 2.5%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鼓励本地企业采购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第一年对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按实际支出 20%比例予以财政补贴,第二年予以 15%的财政补贴,第三年予以 10%的财政补贴。40支持中小微软件企业上档升
19、级。对于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新兴软件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软件企业,按照软件业务销售收入分档次给予奖励,对软件业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2000 万元、5000 万元、10000 万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九、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民政局)41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市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 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 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 5 年)举办的,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 30%一次性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 年内免交房屋租金。42民 办 非 营 利 性 养 老 机 构 正 常 运 营 一 年 后 ,按 实 际连 续 入 住 时 间 不 少 于 3 个 月 的 非 政 府 保 障 老 人 人 数 ,每 张床 位 每 月 给 予 200 元 的 运 营 补 贴 ,其 中 为 失 能 失 智 老 年 人服 务 的 ,按 照 其 轻 、中 、重 度 失 能 失 智 程 度 ,补 助 标 准 分 别上 浮 50%、100%、200%。43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