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 庆 市 涪 陵 区 建 筑 业 10 强 企 业 评 选 办 法 (修订稿)(2018 年 12 月 3 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建筑 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涪府发 2011118 号)精神, 结合近年来建筑 业动态管理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评对象。(一)企业注册地在涪陵行政区域内;(二)企业建筑业年产值在 5 亿元(其中区内产值 1 亿元及以上),且区内入库税金在 300 万元及以上。第三条 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 考评按年度 进行,实行动态管理,当年有
2、效。原则上每年 3 月份之前开展,对企业的考评期为上年度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第二章 考评指标和计分办法第五条 考评指标 包括企业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区内入库税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诚信评价。第六条 企业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区内入库税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诚信评价五大考评指标所占分2值分别为 30 分、40 分、20 分、20 分、10 分,总分为 120 分。第七条 计分办法。(一)建筑业产值。企业建筑业区内、区外产值权重分别为1、0.5;以企业考核年度前 3 年的建筑业产值平均数作为该企业 产值考核基数(以下所称产值均按区内产值为
3、基准)。年产值达 5亿元,得基础分 10 分,不足 5 亿元的,按相应比例折减;5 亿元以上的,每增加 1 亿元,加 0.5 分;企业年建筑业产值与产值考核基数相比较增长 30%以内(不含 30%),每增长 5%,加 2 分;以上两项加分合计不超过 20 分。(二)区内入库税金。以企业考核年度前 3 年的区内入库税金平均数作为该企业的税收考核基数。企业年区内入库税金 300 万元的,得基础分 10 分;年区内入库税金 300 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 万元,加 1 分;企业年区内入库税金与税收考核基数相比较增长 30%以内(不含 30%),每增长 5%,加 2 分;以上两项加分合计不超过 30
4、 分。(三)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考评当年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得基础分 10 分。区内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获国家、省(市)、区(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奖项的,每项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其中,结构优质工程按整体优质工程档次的 1/2 计分;公路、水利等专业施工总承包工程,获相应级别奖项的参照计分;同一工程项目获不同级别同类奖项的不得重复计分,以获得的最高奖项为准;区外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施工安全奖项按以上相应分值减半计算。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分合计不超过310 分。(四)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转型升级,凡参股建成砼预制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建筑部品构件生产
5、厂家或者参股建筑产业现代化联盟(含 EPC 工程总承包)的,得基础分 5 分。凡独资、控股或参股 1/3 以上建成集水泥、砂石、钢材等建筑原材料于一体的建材基地的,加 3 分;建成建筑部品、构件专业化生产基地的,加 5 分;建成砼预制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全覆盖龙头骨干企业的,加 8 分;建成集设计、生产、装配施工于一体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全产业链企业集团(含 EPC 工程总承包)的,加 10 分;建成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基地的,加 15 分(以上加分合计不超过 15 分,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或基地存续期内每年均予计分)。(五)企业诚信评价。在重庆市城乡建委诚信评价体系中得分(以 12 月
6、 31 日数据为准)在全市排名前 50 名的,得 10 分;51-100名的,得 8 分;101-150 名的,得 6 分;151-200 名的,得 4 分;201-250 名的,得 2 分;251-300 名的,得 1 分;300 名以后的,不计分。第八条 奖励加分和违规行为扣分规则。(一)奖励加分。1企业年建筑业产值与产值考核基数相比较增长 30%(含 30%)以上后每增长 5%,加 1 分,最多不超过 5 分;企业年建筑业产值达 45 亿元以上的,每增加 1 亿元,加 0.25 分。2企业年区内入库税金与税收考核基数相比较增长 30%(含30%)以上后每增长 5%,加 1 分,最多不超过
7、 5 分;企业年区内入4库税金达 3300 万元以上的,每增加 100 万元,加 0.5 分。3企业承揽的区内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鲁班奖” 、“詹天佑奖”,每项加 10 分,区外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 鲁班奖” 、“詹天佑奖”,每项加 5 分。4企业新取得国家、市(部)级工程类科研技术中心的,分别加 5 分、2 分;获得国家、市(部)级工法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进步专有技术或发明专利的,分别加 6 分、3 分。5企业独资、控股或参股 1/3 以上建成建筑产业现代化市级示范产业基地的,加 10 分(在市级示范产业基地存续期内每年均予加分);企业在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中每完成预制装配产值 1000万元加
8、 1 分,加分不超过 10 分;企业在区外建设工程项目中每完成预制装配产值 3000 万元加 1 分,加分不超过 5 分。6招商引资和返乡创业投资加分:引进外地企业到本地投资,当年到位资金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加 1 分;当年到位资金 1 亿元以上的,每增加 1 亿元加 1 分,最多加 5 分。本地企业返回区内投资建设的(工程垫资除外),投资 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加 1 分;5000 万元以上每增加 5000 万元的,加 1 分,最多不超过 5 分。7企业荣获国家、省(市)、区(县)级部门优秀(先进及荣誉称号)的,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8企业在满足各类别最低资质
9、等级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每增加 1 人加 0.1 分,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每增加 1 人各加 0.2 分、0.1 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9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在重庆市城乡建委诚信评价体系中排名5前 50 名的(以 12 月 31 日数据为准),当年排名较上一年排名每提升 1 位加 1.5 分;得分在前 51-100 名的,当年排名较上一年排名每提升 1 位加 1 分;得分在前 101-200 名的,当年排名较上一年排名每提升 1 位加 0.5 分;得分在 201-300 名的,当年排名较上一年排名每提升 2 位加 0.5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5 分。10企业社会责任感强,
10、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反映良好的,加 0.1 至 1 分。11. 企业建立党组织(党委或党支部)加 3 分,党建工作年度考核获先进(优秀)的加 2 分。(二)违规行为扣分。1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不良行为,在国家、省(市)、区(县)级部门检查中受通报批评和处罚有文字依据的,每次分别扣 5 分、3 分、1 分。2企业考核年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每次扣 5 分。3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不满足各类别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每少 1 人扣 0.5 分。4企业在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行政处罚类不良信息每条扣 1 分,刑
11、事处罚类不良信息每条扣 2 分,法院判决类不良信息、银行不良信贷信息每条扣 1 分。第九条 建筑业企 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度不得参加考评:(一)不能提供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安6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受降低资质等级处分的;(三)考核年度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或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四)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引起群访、集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五)经查证核实企业有参与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出借出让资质等行为的;(六)经核实企业在统计数据报送中存在瞒报、漏报、少报超过 5%的;(七)因企业自身原因违约,导致工期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八)经核实申报材料虚假的;(九)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十)涉及企业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十一)其他政策法规规定有关限制评优评先的。考评结果作为评比年度全区建筑业 10 强企业的依据。第三章 考评申报、审核和审定第十条 考评遵循企 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各考评对象应如实汇总各项资料,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原则上于次7年 1 月 20 日前送区建筑业 10 强企业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乡建委)进行初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 考评审 核工作由区城乡建委会
13、同区人力社保局、环保局、卫计委、审计局、安监局、统计局、税务局、工商分局、信访办、建筑业协会等部门单位审查考核。第十二条 区建筑业 10 强企业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在确定年度建筑业 10 强企业初步对象后,报区建筑业10 强企业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初步审定。初审确定的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通报表彰并授牌。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考评指标统计口径。(一)企业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以统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为准。(二)企业区内入库税金以税务部门审核的数据为准。(三)企业荣获国家、省(市)、区(县)级部门优秀(先进及荣誉称号)以城乡建设、安监、统计、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同类奖项不重复计分)。(四)企业在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息以工商部门审核的数据为准。(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奖项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六)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8记备案为准。(七)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即“四库一平台”)公布,或住建部、市城乡建委、区城乡建委的书面通报、政务信息平台公布为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