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场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音乐厅、排练厅、琴房、教室等场馆管理,确保教学、艺术实践等方面需要与加强管理,特做如下规定:一、学院场馆主要是为了保证教学训练和艺术实践的需要,并用于开展各种艺术活动,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二、院内各种有组织的比赛与活动需用场馆时,必须以不影响教学为原则或事先经学院批准,方可做出安排。三、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擅自安排外单位人员来院使用场馆,亦不能擅自带外单位人员到运动场馆活动。四、所有运动场馆对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对校内部分场馆实行适当收费,以补充水、电和易耗器械的损耗。五、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更不得损坏、挪动运动场馆的钢琴、音响设备、水、电和运动设施。六、场馆内教学、训练、活动人员不得吸烟、乱扔果皮、纸屑。七、未经管理员允许不得随意转移挪动馆内所有设施。八、活动、训练应维护馆内设施的完好,破坏者一律照价赔偿。九、进场馆活动、训练不得影响他人的活动和训练,干扰他人活动、训练者,管理员有权责令其离开场馆。十、教学训练和活动相冲突时应以教学训练为先,教师和学生使用器材相冲突时,应以学生为先。十一、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经院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