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西安市获奖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的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技能人才的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获奖高技能人才是指代表西安市或经西安市推荐荣获世界、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第三条 获奖高技能人才奖励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奖励:(一)荣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和优胜奖的;(二)荣获国家“中华技能大奖”或“ 全国技术能手” 荣誉称号;荣获国家一类技能大赛前六名;荣获国家二类技能大赛前三名;- 2 -
2、第五条 奖励标准(一)代表西安市或经西安市推荐荣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和优胜奖的个人或团体,分别给予个人或团体 50 万元、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并给所在单位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二)代表西安市或经西安市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 的个人或团体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代表西安市或经西安市推荐荣获国家一类技能大赛前三名的个人或团体,分别给予个人或团体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荣获国家一类技能大赛前第四至第六名的个人或团体,分别给予个人或团体 5 万元的奖励;荣获国家二类技能大赛前三名的个人或团体,给予个人或团体 10 万元的奖励
3、;对荣获以上奖励的个人或团体所在单位均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六条 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多次奖励的个人或团体,按照“ 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每个获奖个人和团体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不得重复享受。第七条 对于获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列入市劳模后备队伍管理,优先申报评选市劳动模范、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所在单位应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子女入学等生活问题,在住房、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重点照顾。 第三章 申报奖励程序 - 3 -第八条 申报西安市技能人才奖励按参赛申报渠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第九条 申报奖励应提供申报人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 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
4、核,对于专家审核通过申报人在西安市人社局网站上进行为其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定为受奖励人员,实施相应的奖励。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每年 9 月底前根据当年评定人数和资助标准确定资金总额后,并将所需资金编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第十二条 给予获奖个人和团体的奖励由市人社部门直接拨付至受奖励个人或团体所在单位账户;给予获奖个人和团体所在单位的奖励由市人社部门拨付至单位基本户。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截止期限为202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