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诉讼代理人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 专利代理人可以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推荐在 专利案件中担任 诉讼代理人。 为适应专利代理人参加专利案件民事诉讼的需要,提高专利代理人代理诉讼案件的能力,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集中推荐名单中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专利代理人。第二章 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资格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年度考核:(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利代理人管理条例以及专利代理行业相关规定;(二)专利代理人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履行会员义务;(三)专利代理人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年检;(四)在自然年里参加协会组织的
2、诉讼代理人培训课时大于 8个(含 8 个)课时;(五)专利代理人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在申报诉讼代理人资格及执业时没有违规行为。2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的增加定期开展新增诉讼代理人集中申报工作,经诉讼代理人推荐委员会审核合格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呈报。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变更对因转所而需变更诉讼代理人相关信息的,由转入代理机构提供变更证明,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的取消对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诉讼代理人资格:(一)诉讼代理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三)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向协会提出申请,取消其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四)地方法院反馈专利代理人不适合代理专利诉讼案件,并经诉讼代理人推荐委员会核实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诉讼代理人资格情形的。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