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评奖助学金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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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贫困生评奖助学金原则一、评选对象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在校生中 2012-2013 年度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一年级学生只能申请国家助学金;其它年级可申请所有资助奖项。二、评选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评学生必须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无旷课、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讲座和活动、无迟到、无院纪处分(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6在德、

2、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挂科不超过两门者(注:励志奖学金年级绩点需 35%内、海优需 50%,无挂科,体育成绩达标)7积极缴纳学费,无恶意欠费等现象;8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海优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9、上学年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海南省普通高校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的,均不予审批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海南省普通高校优秀贫困生奖学金。三、 评选程序获奖人选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系审核、学校报批的程序确定。1、个人书面申请 学院各班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选宣传工作,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书面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和推荐 班委和班主任对通过符合资格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按评选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并从通过评议的同学中推荐励志奖学金 2 名、海南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1 名,助学金依学校通知定上报学工办;3、学工办审查确定评选名单 学工办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定限额结合评选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名单逐一核查确定评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处理学生反映意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正,处理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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