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现状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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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现状分析民庭 陈嘉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 (法2014211 号文)的函复内容,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从 2014 年 12 月 20 日起正式受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鉴于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一直审理铁路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两类案件,运输合同纠纷的审理困难相对较小,但是对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却是全新的挑战。那么对审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理要素“合同效力”的确认便成为顺利完成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将近半年的审判工作,该院受理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方面,所以本文就以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效力作为突破口,以

2、期以点带面。一、车辆挂靠经营的由来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不是合同法确定的合同模型。属于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合同类型。同时基于集体企业的资质挂靠逐年萎缩,以及部分挂靠类型如建设工程中的挂靠和客运挂靠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制,目前曾经繁荣一时的挂靠经营逐渐走向没落。那么车辆挂靠经营是怎么出现并形成一类需要司法救济的民商事行为的呢。这就必须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中寻找沿革。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和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或为便于获取有

3、关证明材料,或因原主管部门及单位取消、变更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这是挂靠产生的最初动因。最早一份正式提及“挂靠”企业的公开法律文件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最初出现的计划体制语境中的“挂靠”企业遵循的是官僚机构的逻辑,管理费是在各个层级之间分配利益的具体形式。“挂靠”企业身份着重于其承载国家权力的大小,这些“挂靠”企业实际上可以看作主管部门在经济领域的“变脸” 。可以说,计划体制语境下的“挂靠”企业强调的是“挂靠”而不是“企业” 。在所有制语境中的“挂靠”企业反映了私人企业对“名义”的需求,有了集体所有制的“名义” ,私人企业才

4、能绕过行业管制的壁垒,和其他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进行市场竞争。国家通过登记特许以经营范围、税收和其他政策为具体手段强迫私人付出高于公有制企业的代价获得财富这实际是一种变相征税。党政机关提供的“挂靠” ,实际上是对这种“税”的豁免。国家权力无处不在,又以强大的暴力机器为后盾,私人根本无力抗拒这样的征收。经商的一般性禁止、登记特许制以及行政性垄断带给经营者的仅仅是个选择问题:如果国家“税”过于昂贵,私人就会选择购买作为豁免权的“名义” 。这些“挂靠”企业是自愿或者被迫的“名义”购买者。而随着特定时期的渡过,挂靠已经从身份的借用或依靠转变为了对从事某行业的强制性或利益性的资质寻租。车辆挂靠正是从上

5、述历史演变中一步一步的走过来,可以说历史痕迹浓厚。是计划经济中不当的特许经营与市场经济中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我们可以在有权解释缺失的前提下对车辆挂靠经营做如下暂时定义: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不具有运营资格的个人或合伙组织等为了运营车辆获得利益,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营资格的组织名下,以其名义进行运营,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该组织交纳一定管理费,由挂靠单位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手续的一种运营关系。在挂靠关系中,不具有运营资格的一方称为挂靠人,具有运营资格的一方被称为被挂靠人。而且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车辆挂靠能够在现今诸多挂靠关系不断萎缩的趋势下仍然没有看到必然调零的迹象的背后是交通管理部门的推波助澜。不管是基于

6、方便管理,还是安全运营的考虑,总之,除了对客运挂靠的明文禁止之外(出租车挂靠除外) ,对货运挂靠还是采用适当放宽货运资质取得条件的方式在缓慢进行。二、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现况分析车辆挂靠经营一路走来,既有历史的痕迹,也必然会存在现实的特征。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无疑是上述特征的集中体现。通过对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文本的审核,以下情况相对突出。(一)合同名称不规范合同名称定为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汽车服务合同等,法律关系确定困难。造成的原因既有合同拟制者的法律知识缺乏,也有故意规避挂靠字眼的考虑,甚至还有为选择案件管辖作铺垫的成分。(二)与行政管理密不可分几乎所有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文本都存在“

7、依照国家规定”的字样。在合同期限,经营范围,报废期限,税费缴纳,交强险购买,车辆审核,运营资质审核,通行证办理等方面几乎均以“国家规定”为标准,这是明显的行政管理因素介入私法意思自治的产物。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管理费”的约定。管理费是计划经济突出阶段集体企业挂靠时代的特定产物,延续到今天已经早就变成了“服务费” 。而大多数的车辆挂靠合同的文本中仍旧沿用了这一说法,合同双方均能理解和统一解释。(三)合同被挂靠主体实、名不一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应该是具有运营资质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之间签订,也就是合同的向对方就应该是直接的挂靠关系双方。而实际情况是存在大量的分公司与挂靠人签订的合同文本。有的合同为了

8、体现实际被挂靠人,文本中存在授权分公司签订挂靠合同的条款,但是大部分合同文本中并无授权内容。这就导致了在挂靠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困难的情况发生。同时如果狭义的审核合同,合同主体无资质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又成了问题。造成的原因往往是公司业务管理混乱和规避税费。(四)挂靠人身份查实困难。一份有效的合同,合同的向对方应该是明确、确定的。否则法院是无法要进行实质审理的。而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一方面是因为被挂靠的运输公司业务审核不严格导致挂靠人身份信息不准确,另一方面也存在挂靠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导致合同向对方身份确定困难。同时挂靠人为个人的,运输范围遍及全

9、国,不管是司法查询还是联系当事人均存在碰运气的成分。(五)合同必要内容缺失或不规范部分合同文本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合同目的,履行期限、违约条款,甚至合同生效时间等各方面的缺失或不规范。大多数车辆挂靠合同的履行期限约定为该车按国家规定报废为止。按普通货车前置报废期限自新车上户起 15 年计算,对合同期限的确定就必须先看合同生效期再看车辆登记日期,先做了减法再来确定该合同的期限,一旦超过了法定报废期限,是否存在续展的情况,以及续展的效力就又成了新问题。违约金条款也是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中不规范的一个特例。违约金条款最明显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约定的名目不规范,另一个是金额约定往往过高。违约金是合同主体之间的意

10、思自治,但是需要意思表示准确,不能又滞纳金,又资金占用费,超期利息,损失赔偿名目繁多。而且相互之间界定模糊,重复适用。而金额问题是更为突出。往往挂靠人只签了几百上千的费用,但是违约金金额约定确实几万。上述情况的原因较为单一,主要是被挂靠人模糊处理敏感合同事项,以期达到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六)与其他法律关系结合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实际车主在取得车辆所有权的过程中,采用的方式不同,就导致了在挂靠经营合同中又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甚至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这就使得挂靠经营合同的审核更加的复杂。三、解决思路通过上述分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乱,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人为

11、造成的。下面区分解决思路。(一)历史原因造成的行政因素,我们没有必要做干涉,只要合同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并且没有歧义,那么基于历史遗留因素不能全部推到合同双方来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做必要的宽容是符合历史规律的。但是前提是要将合同中的非私法因素明确化,这是底线。(二)现阶段的混乱也只能分开来看1、如与其他法律关系结合的问题,就是客观存在,不可能因为司法的介入,其他的法律关系就不发生了。即便当事人不再一个合同文本中陈列多种法律关系,但是也不可能在审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对其他法律关系置之不理。所以恐怕多法律关系的情况会长期存在,碰到了只能详细审查,在确定和案件诉求关联性后在决定处理意见。2、其他人为因素

12、的处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其他无序情形都是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被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故意或者放纵造成的。这些情况的发生,本身就是对合同秩序的挑战,不只是增加了司法成本这么简单的问题。所以,必须有力干预。合同名称规范起来相对简单,在要求合同双方明确合同性质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或在诉讼主体适格的方面加重各方的举证责任。合同主体方面的问题就只能采用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使得举证不能的负面责任明显化,直接化。严格证据审核,和举证时限卡控,特别是挂靠人故意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即使公告,如涉嫌其他违法,即使移送相关机关处理。至于合同必要内容缺失或不规范的问题,鉴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被挂靠人出具的格式合同,那么不管是对合同的条款解释还是举证责任都要以利于向对方的思路处理。对相关问题特别严重的公司,采取典型案件示范性裁判和司法建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促进改正;对情况较轻且有改进意愿的公司,可以适度指导合同的草拟以及正确诉讼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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