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委托进行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 66项,项目名称为“违 法委托进行音像制品 经营活动的处罚” 的裁量基准。1、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二)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四)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的违法行为中第 17 项、第 18 项、第 19 项、第 20 项。(1)违法委托进行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1、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的,不予处罚;2、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不满 2 万元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