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 2019 年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甲方: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中 国 海 员 工 会 连 云 港 港 口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委 员 会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以及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集团实际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合同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31 日止。第二条 合同的内容:1、集团公司基本工资制度:计时人员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计件人员执行计件工资制度;2、根据各类人员不同岗位
2、性质,在执行基本工资制度的前提下,由单位自行确定具体的收入分配形式;3、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集团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坚持“ 管控存量、激活增量、 倾 2 斜一线、导向绩优”的价值导向,完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实行差异化分配机制。考核后职工工资可以适度增长、零增长或负增长;4、集团公司合理调控各单位收入分配水平和收入分配关系,按照价值化、差异化、市场化原则,强化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和员工绩效考核,完成当年指标且超过上年实际完成值的,人均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超额完成的,按照云港控股发2018 209 号文件规定,给予超额奖励;5、甲方应加大重点群体激励力度,从工资
3、总额存量和超额奖励中提取相应额度,加大生产一线、关键岗 位人员和科技人才、技能人才中绩优人员倾斜力度,提高院校优秀 毕业生薪酬待遇,考核后绩优人员及院校优秀毕业生薪酬待遇均 应高于同岗位职工平均薪酬 15%以上;6、因 经 营 性 原 因 未 完 成 集 团 公 司 下 达 的 年 度 经 营 业 绩 考 核 指 标的 单 位 ,经 单 位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等 形 式 ,向 职 工 和 工 会 说 明 情 况 ,职 工工 资 可 以 零 增 长 或 负 增 长 ,但 支 付 给 职 工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连 云 港 市 最低 工 资 标 准 ;7、因 政 策 性 原 因 未
4、完 成 集 团 公 司 下 达 的 年 度 经 营 业 绩 考 核 指 标的 单 位 ,集 团 统 筹 考 虑 其 经 营 状 况 、经 营 难 度 系 数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单 位 工 资 总 额 和 职 工 收 入 水 平 ;8、甲方指导、督促各用工单位完善计件工资制度,有效防止因港口生产任务减少等不确定因素导致生产一线职工收入下降的 3 影响,在收入分配方面及时做出应对措施;9、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根据集团 2019 年工资总额调控办法等有关规定考核兑现,并由单位根据有关规 定及职工绩效情况考核发放;10、甲方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 14 日支付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休
5、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11、甲方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 资不得低于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12、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点的,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13、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 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 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 资;1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
6、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甲方按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 济费,且不低于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职工在事假期 间、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甲方可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4 15、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 金等“五险一金” ,并按时缴纳各项费用;16、甲 方 逐 步 完 善 集 团 企 业 年 金 试 行 办 法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实 施办 法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劳动(卫生)保健津贴制度等 福 利 制度 ,并 积 极 推 动 职 工 福 利 事 业 的 发 展 。第三条 甲方的权 利和义务为:根据经
7、营特点,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 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对职工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 职工的工资。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资协商等民主管理形式参与企业有关工资制度的制 订;积极负责按时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完成任务后,按时足 额领取劳动报酬;依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规,对 本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五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1、国家法律、规定有重大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等;2、企业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3、本合同
8、未涉及的重要事项,需双方协商确定的。第六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 5 提前终止合同。1、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2、双方发生重大对抗,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3、发生突发事件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的。第七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变更的程序: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合同期限内,签订合同的一方就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 7 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 7 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合同及 变更的说明书提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新合同成立,原合同即行
9、终止;3、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第八条 违约责任: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任何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2、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给另一方或双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劳动法、 劳动 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十条 本合同经 市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第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如 与 国 家 、省 、市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政策 有 抵 触 ,按 国 家 、省 、市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十二条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3 份 。双 方 各 执 1 份 ,报 市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 局 1 份 ;副 本 2 份 ,报 市 总 工 会 、集 团 党 委 各 1 份 。甲 方 代 表 乙 方 代 表(签 字 ) (签 字 )2019 年 1 月 22 日 201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