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明镇一次性告知制度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第 1 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当事人按要求准备齐全办件所需资料的,再次申请时,承办人必须接件。第 2 条 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
2、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第 3 条 其他事项。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该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该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5、申请事项因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6、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齐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7、镇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镇各办所及承办人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