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核准工作规则主办部门: 矿权处 协办部门: 资环处、执法监察大队、规划处 适用事项代码: 一、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二、工作内容 审查: 1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3 、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三、工作时限 ( 一 )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 二 ) 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 、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 、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 、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自收到“窗口”递文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4 、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 3 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 、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 1 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报请资料与标准 1 、采矿权延续申请书;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3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签署的意见; 4 、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5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 、原采矿权矿区范围。 7 、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 五、办理结果 1 、同意:办理延续登记; 2 、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