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金华市金融法制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宣传普及金融法律知识,推进金融法制综合研究,搭建金融法制工作交流平台,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发挥金融法制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务实与创新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外力和内力相结合,通过整合金融系统法律事务资源和力量,采取交流协商、培训指导和研究探讨等形式,建立全市金融系统固定、规范和通畅的金融法制工作联系渠道,协调解决金融法制工作中的各类问题,提升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水平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水平,优化金融法治环境。二、联席会议组成联
2、席会议由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牵头,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金华市区市级法人银行机构,邮政储蓄银行金华市分行,省农信联社金华办事处、华 融租赁金华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行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为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负2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承担成员单位间的日常联系、信息沟通和联席会议服务等具体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在变动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三、联席会议职责(一)传达、贯彻
3、国家重要金融立法成果,组织学习重要金融法律制度,沟通、探讨法律规范适用问题,研究确定贯彻执行措施;(二)研究确定全市金融法制工作目标任务,部署和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三)传达、贯彻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和依法行政有关要求,通报人民银行“两管理 两 综合”监管情况,提示 违规经营风险,并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四)紧密结合金融法制建设形势,沟通交流全市金融法制工作情况,包括遇到的问题、工作经验和建议;(五)组织开展金融法律、民商事法律以及相关金融业务宣传培训活动,包括金融系统内部培训和对外金融法制宣传等;(六)牵头开展金融法制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探讨,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创新和
4、金融运行中的法律问题等;(七)研究建立金融系统与地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交流合作机制及金融系统内部法律工作交流协作机制,牵头协调合作交流事宜;(八)分析研究和交流通报我市重要金融涉诉案件及全市金融法制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3四、联席会议规则(一)联席会议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理论与实务调研、组织学习交流等方式,具体形式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并商各成员单位后确定;(二)联席会议每年组织开展活动原则上不少于 3 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拟定当年活动计划,并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实施;联席会议活动由各成员单位轮流承办,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三)联席会议开展活动,由联
5、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拟定实施方案,并事先告知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议开展临时性活动;(四)联席会议编发金华市金融法制通讯,作为成员单位经验交流、情况反映、法制调研及宣传培训的交流载体;(五)联席会议决议形成的事项,可以采取会议纪要、备忘录或者其他发文形式明确,各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五、成员单位职责(一)人民银行负责联席会议的牵头、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管理,包括修订和解释联席会议制度、贯彻 落实本制度和联席会议决议;2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活动,包括征集联席会议议题、确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等;3编发金华市金
6、融法制通讯,及时刊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金4融法制工作信息、交流材料、调研文章等;4指导、 协调金融机构法律事务工作,牵头开展相关培训,答复金融机构法律咨询;5记录联席会议活动开展情况;6负责联席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规定,主动承担有关任务,具体职责如下:1按照要求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项活动,包括会议、调研、培训、宣 传等;2认真执行联席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完成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及有关承办工作;3加强本单位法律培训和监督,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4及时报告重大涉诉、涉案事件及金融法律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5加强工作交流和法制调研,积极报送调研信息,包括金融法制调研(每年 1 篇以上)、典型案件(每年 1 件以上)、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信息(每年 4 篇以上);6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议题建议,提出完善金融法制工作和联席会议工作的建议;7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六、其他(一)本联席会议成立后在金华市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自通过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开业管理审核后自动成为成员单位;5(二)本联席会议制度自首次联席会议审议讨论通过后施行;本制度与上级相关制度冲突的,执行上级规定;(三)本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