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495551 上传时间:2019-05-3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镇江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镇江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镇江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镇江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镇江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镇江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镇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理论和实践中的才智和优势,促进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630 号)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 (苏办发2017 27 号) 、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苏办2017 23 号) 、 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 (镇办发 201777 号)等精神,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区、

2、建设法治新区的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律师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镇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法律顾问。党政办公室承担党工委、管委会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党工委、管委会法律顾问(以下简称“ 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一)根据需要参与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并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涉法问题、重大社会公共事件提供法律审查意见;(二)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三)为有关法律知识学习进行授课;(四)提供法律信息、咨询、培训、宣传服务;(五)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

3、出具,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受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三)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和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和 5 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四)无刑事犯罪记录,近 5 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五)年龄一般应在 30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六)身体健康。第五条 党工委、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从宪法、行政法

4、、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择优选聘若干名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聘任,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并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党工委、管委会组建法律专家库,实行法律人才资源共建共享,成员从法律顾问推荐人选和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党建、法律事务的人员中择优选聘,并实施分类管理。法律专家库成员有关事项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为 3 年,可以连聘连任。聘期届满,法律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续聘。第七条 非公务人员身份的法律顾问,在聘期间,按规定给予固定报酬; 受委托办理其他事项的,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适当给予报酬。第八条 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党政办公室根

5、据工作需要,提供下列工作条件:(一)保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保障法律顾问能充分调阅与所承担的法律事务相关的资料;(三)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调研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分派法律事务时,应当统筹考虑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第十条 分派给法律顾问承担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或拒绝,并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成情况需书面报告党政办公室。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党政办公室报告,以便另行指派人员。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

6、公开的信息;(二)不得散布有损党工委、管委会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三)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党工委管委会的合法权益;(四)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务;(五)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或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六)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七)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自行申请回避;(八)不得有其他损害党工委、管委会形象或权益的行为。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实施考核,考核的依据

7、为会议出席情况、法律意见采纳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予以解聘:(一)不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聘任条件的;(二)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业务工作的;(三)年末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两次以上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五)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造成较大影响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其所在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七)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法律顾问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不愿意继续受聘,或认为自己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可以书面向党政办公室申请解聘,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新区财政予以保障,列入党政办公室年度部门预算。法律顾问费用支出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各基层党(工)委、党组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江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